記者1日從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獲悉,《中國礦業報》山西記者站記者劉某及該報通訊員趙某,在報道一起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時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
被告人劉某,男,1976年出生,大學文化,是《中國礦業報》山西記者站記者;被告人趙某,男,1956年出生,初中文化,系《中國礦業報》山西記者站通訊員。
2006年10月8日,內蒙古常豐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人受傷。趙某得知這一消息後,遂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並寫出事故的調查報告,隨後與《中國礦業報》山西記者站記者劉某一同前往內蒙古自治區豐鎮市進行採訪調查,在採訪過程中,劉某收受內蒙古常豐化工有限公司所送好處費9萬元,被告人趙某分得4.5萬元,之後對此事故未作。
法院審理認爲,二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一審以受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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