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東方航空雲南分公司從昆明飛往大理、麗江、版納、芒市、思茅和臨滄六地14個航班發生了詭異的“返航”:航班飛到目的地上空後,乘客被告知無法降落,又都飛回昆明。對此,東航始終堅稱是天氣原因使然;但也有消息稱是東航飛行員“罷飛”。
今天上午記者從東航總部獲悉,目前這些航班已全部恢復正常。至此,此次國內民航業內“返航”事件似乎已告一段落,但隨着事態發展,“返航”事件的疑團卻越來越多,真相也變得越來越撲朔迷離。
疑點1爲何天氣隻影響東航一家
事實上,如果真的是因爲天氣原因,飛行員確實有權利選擇返航。但問題是,在同一時間段,在昆明、麗江、大理等六個城市之間的相同航線上,除東航航班外,其他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都沒有發生返航。“返航”顯得非常蹊蹺。
一家民營航空公司的內部人士也表示,能夠導致14個架次的飛機同時返航的“天氣原因”是非常罕見的,而且如果真的發生這樣的惡劣天氣,那麼其他航空公司的飛機也肯定會受到影響。“就我所知,東航雲南分公司使用的是波音系列的中大型客機,抗天氣影響能力還是很強的。”這位內部人士說,“如果連波音飛機都抗不住了,估計那裏的天氣也只有戰鬥機能飛了。”
疑點2一封神祕的“公開信”
如果說此次返航真是因爲“天氣原因”,那麼“機長罷機”就是誤傳。但奇怪的是:有關雲南當地“惡劣天氣”的報道並沒有見諸報端,而東航雲南分公司內部的“公開信”卻不脛而走,並被稱爲此次返航事件的導火索。
據云南媒體報道,在此次“返航”事件發生的前幾天,在東航雲南分公司的宿舍、飛行樓裏,貼出了多份名爲《致東航雲南分公司全體飛行員的一封信》。信的內容包括,相對同行而言,待遇太低;針對飛行員的檢查使“飛行員的自尊心受到巨大傷害”;工資和補貼標準沒有與稅收標準接軌等。而東航去年轟動民航業的“鄭志宏辭職並遭到天價索賠”的事件也赫然在其中。信中提到很多案例,希望東航的飛行員“應該警醒”了。
疑點3 “閉門密談”只爲天氣
今天有云南媒體報道稱,昨天,東航總部以及雲南分公司的高層領導和飛行員代表進行了座談溝通,共50餘人與會,會議時間長達3個半小時。由於所有媒體被拒之門外,“閉門商談”的內容不得而知。
相比起撲朔迷離的“公開信”,此次“閉門密談”倒被東航公開證實。昨天,東航雲南分公司黨辦李露榮證實了東航領導與飛行員代表開會對話一事。今天上午,記者也從東航總部證實了此次會議的存在,只是詳細的會談內容還沒有得到材料。
那麼,3個半小時的會議究竟討論了什麼內容呢?顯然,根據常例推測,會議只可能有兩個議題:要麼就是領導對這次罕見的“天氣”特別感興趣,需要向此次“惡劣天氣”的見證者也就是飛行員瞭解情況,不過,沒有消息提到此次會議邀請了任何氣象局的專家和負責人;另一種可能就是,大家坐下來談判,平息這次“罷飛”。
疑點4爲何咬定“天氣原因”
雖然種種跡象表明東航的此次大面積返航並不是簡單的“天氣原因”,截至今天上午10點記者發稿,東航關於此次大面積“返航”的解釋依然是“天氣原因”。爲什麼東航一口咬定這個說法呢?
一位民營航空的內部人士說出了自己的觀點,“首先,‘罷飛’事件將極大影響公司形象,這對於正處於中航收購、新航合作中的東航很不利。”這位負責人表示,而更重要的是“罷飛”事件後的賠償,“如果這事件真的是‘罷飛’而非‘天氣原因’,那就和東航一直以來的官方解釋不符。那麼東航不僅要面對重新賠償的問題,而且還有可能牽涉到‘欺詐消費者’,也就是說,東航很可能已經處於‘騎虎難下’的境地。”
【事件回放】
3月31日,中國東方航空雲南分公司從昆明飛往大理、麗江、版納、芒市、思茅和臨滄六地的14個航班在飛到目的地上空後,乘客被告知無法降落,航班又全部飛回昆明,這導致昆明機場更多航班延誤,大量旅客滯留。被耽擱行程的旅客,在昆明機場對此表示極爲不滿,紛紛要求退票或改簽。
雖然東航官方解釋是“天氣原因”,但同一天飛往上述地區的其他航空公司航班則正常降落。而據《南方都市報》報道,事發前,該公司飛行員宿舍中流傳了一份公開信,歷數了飛行員的不滿原因,其中包括待遇偏低;針對飛行員的檢查使“飛行員的自尊心受到了巨大的傷害”;工資和補貼標準沒有與稅收標準接軌;認爲飛行員辭職遭到天價索賠是不公平之舉等。
無獨有偶,3月份以來,民航業已發生多起類似事件:3月14日下午,同樣由於認爲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上海航空公司40餘位機長同時報請病假;3月28日,東星航空11名機長因與公司發生勞資等糾紛,集體“告假”,導致多數武漢始發的航班停飛。
爲什麼警方還沒有介入?
就在備受關注的許霆案再審宣判的同一天,雲南上空14個航班莫名掉頭回飛,上千名乘客遭遇空中驚魂,這就是震驚全國的東航“罷飛”事件。
按照航空公司的說法,這些飛行員對天氣發生集體“過敏”,執行了正常返航行爲。然而,事件發生前,飛行員宿舍樓出現“抗議信”,表達了“待遇太低”等不滿;事件發生時,多個航班安排的飛行員表明不願執行飛行任務;事件發生後,民航局表示要嚴處“罷飛”的帶頭人。這種種跡象都指向,這是一起有目的的“罷飛”行爲。
據傳,目前東航雲南分公司正在與飛行員們進行祕密協商,部分乘客正準備起訴航空公司“商業欺詐”,民航局也在關注此事進展。但最應現身說話的,並不是這些人,而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司法機關。
從經濟損失上來說,航班起飛,要承擔燃油、人力、機場基礎設施、空中交通管制等鉅額成本。“罷飛”導致的乘客時間、經濟損失更難以估量。另外還有燃油消耗造成的環境污染等等。這些損失歸根結底,受害的都是公共利益。
更令人擔憂的是,這次飛行員的集體“罷飛”,雖然目的是爲了表明對工作環境不滿,其動機可能有其合理性,但乘客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整個飛行過程中,可能會產生極度的恐懼感。很顯然,挾持乘客“返航”行爲對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威脅。
我們知道當乘客“賴座”,擾亂航空秩序的時候,會被公安部門行政拘留,那麼當飛行員“罷飛”,造成社會巨大經濟損失和公共安全威脅時,司法機關難道不應該及時介入,把事實調查清楚,還無辜乘客和民衆們一個真相嗎?
【媒體聲音】
成都商報:飛行員飛得多拿得少
“你們每年拿着幾十萬元的工資,還有什麼過不去的?這樣辭職不就是爲了到民營航空公司去拿更多的錢嗎?”網友“dongfangjl”說。面對網上的批評,飛行員卻顯得很委屈。一位辭職的匿名飛行員說,“我們是飛得多拿得少!”而記者在調查中也發現,缺乏人文關懷是飛行員“罷飛”事件的一大導火索——飛行員總體雖然高薪,但國內飛行員的收入往往比公司行政人員及引進的“外援”低,且經常要求超時飛行。
新華社:管理制度有問題
2004年時,我國當時飛行員總數約1萬多人,基本能滿足國內700多架飛機的正常飛行。但隨着民營資本相繼進入,飛機在增加,飛行員缺口也隨之擴大。民營有錢,民營航空公司試圖挖國營航空公司的“牆角”;國營有權,民航總局聯合5部委發文要求“飛行員辭職必須徵得原有單位同意”,而且要賠償原有單位“70萬元至210萬元不等”。一紙規定直接捆住了飛行員跳槽的翅膀。然而,更嚴重的是,飛行員即便打贏了官司,給付了賠償款,檔案卻依舊被扣,無法履新。而這或許纔是飛行員集體“罷飛”的關鍵原因所在。
新華社:工會身影缺失
飛行員與航空公司出現矛盾,其實並不希奇,國外也曾屢屢發生。值得我們借鑑的是,國外在解決這一矛盾時,往往是通過工會的力量。一方面,飛行員通過工會維護自身權益;另一方面,航空公司通過及時與工會溝通,有效避免“罷飛”等惡性事件發生。即使發生“罷飛”,由於工會的組織性,事件也能在有序中進行,不至於造成惡性事故。令人遺憾的是,從國內近期發生的多起“罷飛”事件看,都沒有見到工會的身影。
法制日報:飛行員缺乏職業操守
飛行員與航空公司的勞資糾紛是他們內部的事情,航空公司不應讓這些陰影影響乘客利益,即使飛行員抗議航空公司的不公平待遇,可以請假不飛,但不應該以“無法降落爲由返航”。
消費者是無辜的,這種爲個人的私利而不惜損害多數乘客利益,損害公衆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人,已經喪失了基本的職業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線。凡是有職業操守的飛行員,都不會用罷飛這種損害旅客權益的方法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律師說法】飛機已起飛“罷飛”存爭議
“罷飛,是指沒飛。飛機起飛,但又飛回來了,是從未出現過的新問題,能不能定義爲罷飛存爭議。”今天上午上海市人大代表、高級律師薄海豹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如飛行員此次“集體行爲”,定性爲“罷飛”,那麼飛行員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東航該事件造成了1000餘旅客滯留機場,機長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還有待調查。申達律師事務所周知明律師說,目前《民航法》對於“罷飛”沒有明確規定,航空公司難追究機長責任,但可根據勞動合同上的相關規定,跟飛行員解除勞動合同等。
民航法專家認爲,應儘快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對目前存在的飛行員與航空公司的矛盾加緊研究,制定一部與國際接軌,切合實際的《飛行員條例》;在總則中應明確以人爲本的原則,確定飛行員特殊勞動者的地位,保障其特殊權益;加強對飛行員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合理限制行業保護;明確飛行員辭職的適用情形和具體方式,同時也應明確,飛行員的任何維權行爲不得損害消費者利益。
【相關鏈接】南航一飛行員辭職判賠公司179萬元
據新華社電南方航空公司向一辭職飛行員索賠案經武漢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飛行員郭某被判賠償航空公司179.9萬元。
現年30歲的郭某,1996年經南方航空公司武漢分公司招錄後被派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習。之後,公司又爲其支付了飛行訓練、僱員培訓、模擬機複訓等費用。2000年7月,郭某與該航空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006年7月,郭某向航空公司書面申請辭職遭拒絕後,向湖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因不滿仲裁結果,航空公司和郭某雙雙提起訴訟。航空公司要求郭某支付違約金、培訓費及其他損失共1093萬餘元;郭某則要求公司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武漢市江漢區法院一審認爲,郭某在合同期限內提出辭職已構成違約,遂判決其賠償航空公司220餘萬元。宣判後,雙方均表示不服,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武漢市中院審理後認爲一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對相關費用計算不精確,經重新計算判決郭某賠償航空公司違約金39.2萬元和培訓費用140.7萬元,雙方勞動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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