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子因小事發生糾紛,賭氣一同跳河自殺,結果一人生還,另一人罹難。近日,重慶雲陽縣法院判決生還者賠償死者家屬6萬餘元。
一人掙扎爬上了岸
據瞭解,2005年5月22日,雲陽魚泉鎮馬槽村一堰溝開缺,6戶人家抓鬮兒,按輪次接水灌田。
5月24日上午,村民冷明翠與劉某的丈夫因爭接水的輪次發生抓扯。冷明翠越想越生氣,“我兩天前才做了手術,傷口還在流血,你還要打我?”她跑到劉某家討要醫藥費。
一陣爭吵後,村婦劉某說:“我去死也不得去給你弄藥。”冷明翠回答,“走嘛,去死,去跳河嘛。”
兩人邊吵邊罵來到河邊,但並沒引起周圍村民的注意。
約20分鐘後,冷明翠用右手抓着劉某的左手,一同跳入河中。水有些深,雙方掙扎,冷明翠爬上了岸,劉某不幸溺水。村民趕來救起劉某,冷忙與村民一同給劉某做人工呼吸,可惜無力迴天。
劉家報警,雲陽警方以冷明翠因在自殺行爲中涉嫌構成犯罪展開偵查。
根據法律規定,因自殺本身就是非法行爲,幫助他人自殺也不具有合法性。即使相約自殺,如果行爲人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仍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法院判決賠償6萬
警方歷時5個多月調查,弄清了二人賭氣相約跳水的事實,但冷與劉均不會游泳,主觀上逃生和放任另一生命消亡的證據不足。
2005年11月10日,雲陽縣公安局認爲冷明翠未構成犯罪,決定撤案。解除刑事拘留後,冷明翠一直下落不明。
去年5月,劉家將冷明翠告上法庭,索討人身損害賠償11萬餘元。法院3次公告都無法找到冷明翠,今年2月26日,法院缺席公開審理此案。
法院認爲,公民以相約自殺的方式,結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是非法的。劉某和冷明翠都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相互賭氣跳水自殺,雙方均存在重大過錯。
但冷抓着劉某的手一同跳河,其行爲更具有主動性,她的過錯要大於劉某,故判決冷賠償劉某親屬6萬餘元。
(本文來源:華龍網-重慶晨報 作者:鄧雪通訊員饒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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