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以下簡稱《黨費收繳規定》)公開發表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黨費收繳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對黨費收繳辦法作出調整是必要的
問:請您介紹一下,爲什麼要制定和修定《黨費收繳規定》?
答:按照黨章的規定,黨員按期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黨費工作,我們黨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都有專門的黨費收繳管理方面的文件規定。這次經黨中央批准印發的《黨費收繳規定》,是對中央組織部1998年印發的《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組通字〔1998〕2號)的修訂。多年來的實踐證明,組通字〔1998〕2號文件的執行對規範黨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黨員收入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組通字〔1998〕2號文件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的情況。主要有: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許多黨員的工資結構發生了變化,黨費交納基數需要隨之予以明確;二是現行黨費交納辦法分別按五個檔次、五個比例執行,分檔過多,檔次之間跨度過小,不便計算和操作;三是許多離退休人員黨員交納黨費佔實際收入比例較在職黨員高。因此,對黨費收繳辦法作出調整是必要的。
爲了認真做好黨費收繳辦法的修訂、完善工作,近年來,我部組織力量,先後到十幾個省區市進行調研,多次徵求各地各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並就調整收繳黨費計算基數和比例問題進行了抽樣調查和測算研究。根據調研和徵求意見情況,本着有利於強化黨員意識、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便於基層黨組織執行、力爭長期管用的考慮,我們起草了《黨費收繳規定》,報經中央批准,於2月4日正式印發,從2008年4月1日起在全黨施行。
《黨費收繳規定》對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和檔次、比例作了必要調整
問:《黨費收繳規定》對在職黨員交納黨費有什麼新規定?
答:根據新形勢下黨員收入變化情況和這次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黨費收繳規定》對在職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和檔次、比例作了必要調整。例如,機關工作人員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由原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五項,調整爲“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三項。
關於交納黨費的檔次和比例。原來的文件劃分爲五個檔次五個比例,即稅後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納黨費。這次調整,劃分四個檔次和四個比例:稅後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納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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