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臺江區法院近日對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06年初,在福州一家房地產代理公司工作的黃某向中國工商銀行福建省分行營業部申辦了一張信用額度爲2萬元的信用卡。一個月後,黃某再次向這家銀行申請信用卡,拿到了一張信用額度爲1萬元的信用卡。至當年8月初,黃某利用這兩張信用卡透支近3萬元。
2006年11月,工行福建省分行營業部在多次催還透支款無效後,當面向黃某送達書面通知書,催收欠款。1個月後,銀行再次發出書面通知。黃某分別於2006年12月和2007年5月立下兩張保證書,保證還錢。但直到2007年8月,黃某仍然沒有歸還欠款,此時,他已經欠銀行本息3.3萬餘元。多次催討無果後,銀行報了案。
臺江區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我國刑法關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相關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構成惡意透支;行爲人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本案中,黃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惡意透支近3萬元,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涉案金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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