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於浩 通訊員李方):根據《民政部、教育部、總政治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04]192號)、《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關於印發〈人民警察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號)和《教育部辦公廳、外交部辦公廳關於解決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後入學問題的通知》(教基廳[2005]16號),2008年天津市對應屆初中畢業生中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符合條件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在升學中給予政策優待。現對今年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中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升學優待暫行辦法做如下說明:
一、優待對象及優待辦法
1、烈士子女在升學時降20分錄取。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升學時降10分錄取。
3、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升學時降20分錄取。
4、各類高級中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對現役軍人子女優先錄取。
5、凡持有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在初中階段回國的初中生,參加本市統一組織的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在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若考生既屬於上述範圍,又符合升學加分政策的標準,則由考生本人選擇,只能享受一項優待或加分政策。
二、申報和審批辦法
上述優待範圍內的考生須填寫由市中招辦統一印製的《2008年天津市應屆初中畢業生政策優待(或特長加分)證明信》,將申報的優待類型填寫在“優待對象”欄目中,然後將證明信交到畢業學校,同時出具相關證明,具體內容如下:
1、烈士子女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複印件)和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證明。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須出具其戶口所在區、縣民政部門確認其身份的證明;現役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現役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須出具所屬部隊師級以上(含師級)政治機關的相關證明;
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須出具天津市公安局政治機關的相關證明。
3、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須出具所屬部隊師級以上(含師級)政治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明和軍人的相關證件(複印件)。
4、現役軍人子女須出具軍人的相關證件及所屬部隊師旅級政治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明。
5、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須出具駐外使領館的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回國證明。
三、申報和審覈時間
4月16日(週三)—4月18日(週五),4月21日(週一)—4月25日(週五),逾期不再補辦。
四、要求
爲了做好對應屆初中畢業生中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在升學中給予政策優待的工作,按照教育部關於在招生工作中開展“陽光工程”的要求,今年本市繼續對應屆初中畢業生中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在升學中給予政策優待的情況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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