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先生提供的當晚的三張消費記錄單,賬單顯示商戶名稱為『綠×島咖啡廳』。 |
初會女網友 喝酒喝掉兩萬八
幾小時喝掉大半年工資的方先生酒醒後報警,認為自己碰到了『酒托』
幾天過去了,增城永和開發區某小學的方先生還在懊惱,這個教訓的代價實在過於沈重。
方先生年屆三十還沒結婚,4月2日晚,他登錄某交友網站,一個『飄渺的雪』的ID發來在線聊天請求。兩人開始搭上線。3日晚,方先生用QQ跟對方聊天,『感覺一般』,對方卻很主動,不但給了他相片,還自報姓名『林蕭蕭』,手機號碼137113362××,並提出見面要求。
4日傍晚6點下班後,方先生不辭辛勞趕到廣州市區,在文德北路,一個女孩現身了,兩人走著走著,方先生被帶到文德路與中山四路交界處某『俱樂部』。
兩人開始吃得很簡單,雞蛋面、花茶、果盤花了258元。女孩提出要喝酒,後來還叫來一個女性朋友。『每次上酒都要提前刷卡』,第一次是510元,第二次1020元,『都是很一般的紅酒,喝得暈暈乎乎,兩人有些親昵的動作,不斷上酒,到後來我根本就不知道交易憑單上的錢是多少了。』
晚上11點多,方先生的5張卡都被『刷爆』,兩個女孩買了最後一筆900元的賬單,然後雙方分手。
第二天清晨5點多,方先生酒醒後反應過來:自己可能被騙了,朋友們也說,他是碰到酒托了。
方先生就此報警,越秀區大塘派出所立案調查。『第二天派出所說抓了3個女孩,叫我去認,後來又說對不上號。而』林蕭蕭『的電話發了兩個短信後再也無法聯系上。』
方先生向記者出示了4月4日當晚的10張銀聯賬單,累計金額為18178元,賬單顯示商戶名稱為『綠×島咖啡廳』。方先生說還有幾張在『林蕭蕭』那裡,總數是28628元。方先生月薪纔3000元左右,當晚的消費是他大半年的工資收入。
昨日下午,方先生投訴的文德北路某俱樂部門口站著幾個女孩,整棟大樓供電正常,但該俱樂部裡面卻黑燈瞎火,門口的女孩表示停電了,停止營業,負責人也不在。
-鏈接
眾多網友揭露『綠×島』
本報昨日A08版報道,深圳南山恆吉通貿易公司在工商部門注冊後,在社會上招聘100多名男子做『鍵盤手』,以美女身份在網上與男子聊天,要到對方電話號碼後又介紹給下屬幾家酒吧的酒托,讓女酒托把男網友約到自己固定的酒吧見面消費,高價宰客。前天,深圳南山區法院對40名『鍵盤手』和酒吧工作人員進行公開審理。
本報調查發現,類似的酒托在廣州長期存在。他們的操作模式幾乎與恆吉通貿易公司一致,全都通過網絡,接觸一兩次後就約男士出外喝酒,消費額度從幾千到幾萬元均有,眾多受害者都曾向本報報料反映類似案例,投訴集中指向其中一家名叫『綠×島』的酒吧。其中幾個典型的個案包括:
2006年底,在五羊新城上班的羅先生在QQ聊天室碰到一位女孩,約到距離天字碼頭約100多米的某酒吧喝酒,要了七八瓶普通紅酒,花了9000多元。
2007年12月27日,一在珠江新城上班的男士,與一位網友相約吃飯,在五羊新城某西餐廳點了一份揚州炒飯、一碗雞蛋面和一瓶葡萄酒,花了1300多塊,『葡萄酒在市面賣絕對不會超過80塊,知道自己被騙了,網友實際上就是一個托』。
2008年2月25日,李先生遇到一個山東的女網友,之後約出來見面,在五羊新城麥當勞附近某西餐廳點了兩瓶紅酒和果盤,花去一千多元,李先生當時就懷疑女網友是酒托,後借故離開。
2008年3月10日,從事體育行業的楚先生通過交友網,聊了兩次就見到了一位『很清秀,一般男士都喜歡的那種類型』的小女孩,兩人一起到文德北路170號附近某『俱樂部』,為了面子,順從地點了兩三瓶普通紅酒,花了3000多元。網友要求繼續開,被已起疑心的他拒絕了,而服務員卻不聽勸阻繼續開瓶並要求楚先生付款,『我說要報警他們纔罷休』。
另外,網絡上也有大量帖子揭露這些酒托以及利用酒托營業的酒吧、咖啡廳。網友們反映,『一進去後果是人都想得到。消費比廣州5星級酒店還高。』『普通的僅值20元左右的華夏乾紅,居然收費490元。』『從酒吧出來,我馬上報警,結果報了三次警都說這是12315的職責范圍,我心裡很窩火,可也沒辦法。』
而讓人出乎意料的是,包括刷了2.8萬元的方先生在內,所有文德北、五羊新城、龍口東附近這些被揭露、投訴的咖啡廳、酒吧,刷卡後商家提供的廣東銀聯交易憑單上的商戶名稱,竟然都是『綠×島』。
-律師說法
『消費者要承擔大部分責任』
廣信律師事務所一研究經濟法的律師說,在類似的案件裡,消費者要承擔絕大多數甚至全部的責任。因為第一,他們事先已明確知道紅酒的價格。第二,紅酒不屬於《價格法》的調節范圍,它的價格由市場自行調節,『劣酒貴賣』沒有違法。第三,消費者消費時未遭人脅迫,無論礙於面子或另有所圖,都屬自願消費,是有效的民事行為。但消費者可以從『顯失公平』的角度去爭取維權,而店家和酒托應該受到道德層面的譴責。
『幕後老板要負最大責任』
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的胡福傳律師認為,除了消費者、酒托和店家,更應注意站在酒托和店家背後,策劃預謀的老板,他纔應被追究最大的責任。酒托、店家屬於『前臺』,他們的行為是民事案件中的欺詐,而作為『後臺』的大老板,若欺騙金額達到一定數目,他的行為就能構成詐騙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本報記者肖海坤實習生施詩
(責任編輯:張慶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