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根據銀行卡章程,“密碼相符視爲合法交易”
密碼相符視爲合法交易。也就是說,許霆取錢時就是使用該款銀行卡,無論儲戶多取,還是銀行多給,都是合法交易。
——辯護律師說
自4月9日許霆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後,該案又有新動態,許霆的辯護律師郭向東日前向記者表示,“已經拿到了關鍵證據,可以證明許霆無罪。”郭向東稱,“在廣州市商業銀行的《羊城借記卡章程》上,第4條規定,持卡人應該妥善保管銀行卡的密碼,在取款時要保證密碼相符,密碼相符的交易,‘視爲持卡人的合法交易。’也就是說,許霆取錢時就是使用該款銀行卡,無論儲戶多取,還是銀行多給,都是合法交易。”
據介紹,這份廣州市商業銀行《羊城借記卡章程》是許霆上訴之日,郭向東到廣州辦事時獲取的,郭向東指出,“許霆在取款時,銀行卡密碼相符這一點是衆所周知的,說他惡意取款,說他的行爲是盜竊,這些都是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根據的。根據我國刑法‘法無明文不爲罪’的原則,應定許霆無罪。”
許霆另一名辯護律師楊振平稱,其實在許霆案重審前,他和前任辯護律師吳義春就獲取該借記卡章程,還曾與建行、農行等銀行的借記卡章程作了比較,在熟知各大銀行借記卡的用法、規則後,才認爲許霆的行爲屬於交易行爲。記者還獲知,許霆父親許彩亮也在重審判決後,曾嘗試到廣州商業銀行蒐集該章程上的說法。
不過,楊振平稱,廣州商業銀行的借記卡章程並未作爲證據提出,但相關觀點已經在2月22日的辯護詞中提過。“許霆在辦理借記卡時,就與銀行簽訂了相當於‘合同’作用的辦卡協議書,還填寫了借記卡申請表。銀行的借記卡章程就附在申請表上,因此,該申請表也相當於儲戶與銀行簽訂合同的附件。重審的辯護中,我們一再強調這點,並認爲許霆取款的行爲是合法、被授權的正當行爲,可惜在重審一審的判決書中,法庭並沒對該點作出迴應。”
在“新證據”的鼓勵下,郭向東告訴記者,“有人認爲許霆案上訴已經沒有意義,我認爲還可有新突破,這份章程是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對許霆十分有利,我將在二審時作爲新證據向廣東省高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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