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只花11萬元買的舊車,投保時卻按新車購置價58萬元的基準辦理。車子被盜後,車主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規定的理賠額賠償,遭到拒絕。
2006年12月4日,吳某從張某手中購得一輛二手奔馳轎車,雙方協商購車款爲11萬元。開具銷售發票時,張某爲吳某開具38萬元的發票。
當年12月7日,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以該車的新車購置價58萬元爲基準,爲奔馳轎車辦理了保險,其中盜搶險保險理賠金額達44.43萬元。
去年3月21日,吳某的奔馳車被盜,公安機關立案後一直未能偵破。吳某遂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44.43萬元。保險公司查實其車購買價爲11萬元,拒絕按合同理賠。吳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江漢區法院。
庭審中,吳某認爲,按58萬元的新車價投保由保險公司認可後確定,保險公司亦按此標準收取保費,所以,保險公司也應按合同規定的理賠額賠償;保險公司則認爲,投保時,吳某未如實告知該車成交價格,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至多依合同約定以11萬元購買價理賠,超出此價格而多收取的保費1570元可退還。
江漢區法院審理認爲,吳某未如實告知成交價格,故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應按原交易價格11萬元的標準,扣除免賠率20%後理賠。
記者昨日獲悉,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支付吳某保險金8.8萬元,退還超出11萬投保標準的保險金1570元。(羅永久曉文) (來源:楚天金報) (責任編輯:張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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