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韓國首爾南部地方法院第11刑事部判處強暴犯全某有期徒刑7年,並決定在5年時間裏向大衆公開全某的個人資料信息。這是自2月4日實行《青少年性保護相關法律》以來,首次判決公開性犯罪者的個人資料。根據修改後的《青少年性保護相關法律》,對未滿12歲的青少年實施性暴力者,可在判刑的同時公開犯人資料5年。
法庭說,76歲的被告在2年前曾因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但後來又犯下同樣的罪行。全某於今年2月11日在首爾某公路旁發現12歲智障女孩A某,哄騙她說:“我給你買好吃的,去我家吧。”將A某騙到家中後實施了性犯罪。
與全某居住在同一個市(郡、區)的青少年法律監護人和青少年相關教育機構負責人,將可在警察署閱覽全某的個人資料,但不能複印或抄寫。信息包括照片、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工作地點及對青少年的性犯罪經歷。這些個人信息將在全某刑滿後公開5年,5年後將再繼續保管5年。(《朝鮮日報》金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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