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鄱陽縣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就2月29日公安民警槍擊陳振翊事件接受江西網記者獨家採訪,並公佈“2•29”事件真相。鄱陽縣“2•29”事件聯合協調處理工作小組提供的一份調查報告表明,陳振翊因吸食毒品產生幻覺並持刀襲警,公安民警被迫開槍,陳振翊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民警在陳振翊正在實施暴力襲警時,依法使用武器造成其死亡不構成濫用職權罪,鄱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
“2•29”事件發生後,鄱陽縣委高度重視,組成了由縣政法委、公安局、檢察院等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2•29”事件聯合協調處理工作小組。4月14日,縣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的調查工作全面結束,分別依法做出上述結論。
2月29日早上七點鐘,江西景鷹高速公路公司鄱陽管理處工作人員陳振翊來到鄱陽縣城五一路派出所報案,說有人追殺他。當時值班的民警見他精神不正常,手上有血,且沒有發現有人追殺他的跡象,於是撥打“120”急救電話,由“120”救護車將陳振翊接到鄱陽縣人民醫院急診室。10時30左右,陳振翊跑出醫院,先後在菜市場搶了兩把刀,在饒州大道上狂奔,在縣博源百貨超市二樓,陳振翊舞動手中的刀,並用刀不停地拍打櫃檯,情緒狂躁。公安民警在對陳振翊喊話勸阻時,陳振翊突然舉雙刀朝民警快速奔去,公安民警在發出警告後,陳振翊仍揮刀砍向幹警。親臨現場的副政委、值班副局長及公安幹警已被逼退至電動扶梯口,再後退可能會傷及在場的公安幹警及樓下圍觀羣衆,在此危機關頭,只好下令開槍,接令後,持槍民警朝陳振翊開了一槍。陳振翊中彈倒地後,公安幹警馬上衝上去將刀繳下並將陳擡上“110”警車送縣人民醫院搶救。陳振翊在被送往搶救途中死亡。
據瞭解,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法醫對陳振翊的屍檢法醫鑑定結論爲:死者陳振翊系因槍彈損傷心肺死亡;公安部對陳振翊血液、尿液及被槍擊時穿着的上衣等物證鑑定的公安部(2008)第957號物證檢驗報告結論爲:陳振翊的血液、尿液中均檢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成份;公安部(2008)第959號物證鑑定報告結論爲:陳振翊被槍擊時槍口距其上衣入口約30CM;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2008)第08084號法醫鑑定結論爲:陳振翊死前出現的精神症狀與其吸食新型毒品“K”粉(含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根據上述事實,鄱陽縣公安局認爲,公安民警在面對陳振翊持刀襲警,且嚴重危及人民警察和人民羣衆生命安全的不法行爲時,經警告無效,使用武器致其死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項之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爲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爲,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不負責任。
鄱陽縣人民檢察院認爲,鄱陽縣公安局民警在陳振翊持刀正在實施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不法行爲時,經警告無效,使用武器致其死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項之規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