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通信運營商將其購得的商品房作爲設備間使用,與其相鄰的住戶以其改變房屋住宅用途,且影響了住戶正常生活爲由提起訴訟,要求該運營商遷出設備。日前,天津市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駁回了住戶的訴訟請求。
市民魏某於1998年3月在河西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月,一家通信運營商也在該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且恰好與魏某家相鄰。據魏某稱,入住後,該運營商將成套機器搬入房屋內用於辦公,房屋用途由住宅改爲經營,違反了合同目的。同時,由於機器每天運作,噪聲極大,影響了魏某的正常生活。爲此,魏某起訴要求該電信運營商將通信設備遷出上述房屋,並按設計用途使用房屋。
針對魏某的主張,被告通信運營商表示,其公司設備間各項設施、設備均符合環保、衛生、安全等要求,對周邊居民正常生活並未造成影響或隱患。通信設備間是電信企業根據國家《電信條例》及有關規定,爲滿足人民對通信日常基本需要設立的,屬於公用電信配套設施,具有公用設施性質,不屬於將住宅用房改爲經營性用房的行爲,故不同意原告主張。綜上,法院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所提被告將住宅房屋改爲通信設備間,改變了房屋用途,設備間內機器設備噪音大、溫度高,對自己生活質量產生影響,要求其遷出的主張,因無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被告所提將所購房屋用作通信設備間,其用途經有關部門認定爲屬於公用電信配套設施,具有公用設施性質,不屬於將住宅房屋改爲經營性用房行爲的抗辯主張,予以採信。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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