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高雄市長選舉期間爆發的緋聞錄音帶案爭議不斷。臺北地檢署日前對前高雄市議員陳春生誹謗案做出不起訴處分。民進黨主席謝長廷今天依法律程序提起再議,指原處分認定的事實與陳春生十年來的供述不一致,更與臺“最高法院”的認定不一致。
據“中央社”報道,陳春生於2006年12月間召開記者會,指控謝長廷於1998年高雄市長選舉前,提供牽涉國民黨籍候選人吳敦義的緋聞錄音帶給他。謝長廷因此向檢方提出誹謗及違反“選罷法”告訴。臺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爲無積極證據證明陳春生捏造,予不起訴處分。
謝長廷辦公室今天上午發佈新聞稿表示,陳春生於1998年事發時,曾對外公開說錄音帶是友人所提供;十年以來,與吳敦義的訴訟中,陳春生在法庭內外也做同一陳述,臺“最高法院”也在判決書採用陳春生的說法。
新聞稿說,爲何陳春生及林宏明會一致供稱謝長廷在交給他們錄音帶時,有提到錄音帶已經交由江文瑜鑑定過是真的。明顯與當年各媒體報道的事實不符,也和江文瑜在檢方偵查時的供述內容相違背,可見陳春生與林宏明有串供之嫌。
謝長廷表示,檢方未說明理由,反而以高宗良、江文瑜兩位證人的供述與本案無關,就不加審酌,只採林宏明證詞爲唯一證據,而林宏明的證言又明顯與兩位證人的證詞不符。既然林宏明的證詞內容與事實不符,就是虛僞證言,檢方卻說無關,顯有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