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江蘇)姜堰市環保局原局長盧義廣受賄案日前作出終審判決,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盧義廣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64000元。
1949年出生的盧義廣大專文化,曾任泰縣總工會主席、泰縣計劃委員副主任,1993年5月至1999年10月任姜堰市(泰縣)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1999年10月至20
02年10月任姜堰市環境保護局局長、黨組副書記;2002年10月任姜堰市環境保護局主任科員。2006年5月,盧義廣因涉嫌受賄被姜堰市紀委調查,同年6月被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2007年4月,姜堰市人民法院對盧義廣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盧義廣不服,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盧義廣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日前,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丁嵐)
(本文來源: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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