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立法機構今天初審通過臺灣地區領導人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規定選舉機構公告當選之日起七天內,應成立交接委員會。
按照這一草案,將設委員長一人,委員十人,由當選人指派委員長;委員由現任者與當選人各推派二分之一名額,現任者推派未足額視爲放棄。
提案人表示,目的是爲維護當選人的安全,並使他們可以當選人身份作就職前的準備,確保安定及銜接。草案若三讀通過,將使未來交接“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