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年前,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與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這個協議,作爲中央政府解決西藏問題的法律文件,永遠載入了史冊。
但是,逃亡國外、寄人籬下幾十年的達賴集團不顧事實,編造謊言,歪曲歷史,不時地質疑“十七條協議”的合法性,甚至想從根本上否定“十七條協議”,以爲他們“西藏獨立”的夢想找到一點依據。
回顧“十七條協議”簽訂的過程,可用鐵的事實證明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達賴集團出爾反爾,妄圖分裂祖國的圖謀是不會得逞的。
“十七條協議”是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與中央政府代表共同協商簽訂的
1951年4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噶廈)代表團成員先後來到北京,參加和平解放西藏的談判。4月28日,周恩來總理等中央領導會見了參加談判的代表,並宣佈了雙方全權代表名單: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指派李維漢、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爲全權代表,並以李維漢爲首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方面指派阿沛·阿旺晉美、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桑頗·登增頓珠爲全權代表,並以阿沛·阿旺晉美爲首席代表。
達賴集團在境外經常歪曲“十七條協議”簽訂的經過。“西藏流亡政府”2001年5月22日發表聲明稱:“‘十七條協議’的簽訂是西藏曆史的一大悲劇”,“是非法的、無效的”。還說:“中國代表自始至終對西藏代表以歧視、欺凌和強制威脅等方式施加壓力,將他們的意志強加給西藏人。”“西藏代表完全失去自由,是被迫簽字。”
說這些話的人都沒有參加過簽訂“十七條協議”的談判。如今唯一健在的阿沛·阿旺晉美在回憶當年談判的過程時說:“我們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認真、親切地談判。”“經過反覆磋商,根據黨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一貫方針和西藏的特殊情況,正確地解決了各項複雜的問題。”
時任僧官代表的土丹旦達在1982年《西藏文史資料選輯》上也撰文回憶道:“先是我們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條,接着我們也提出了九條建議,中央也對正確的部分加以採納和研究綜合,並對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了耐心的解釋。……我作爲譯倉派出的僧官,在談判過程中對宗教信仰、寺廟收入等提的建議較多,中央大都採納了。”
在談判之前,周恩來要求中央政府的代表要尊重西藏地方代表,做好各方面的團結工作。李維漢還就談判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徵詢了阿沛·阿旺晉美的意見。4月29日開始的第一次談判,沒有涉及實質性問題,僅是就談判的程序、步驟進行協商。
除了大量的會下協商溝通外,雙方舉行了6次正式會談。談判主要集中在三個問題上:
第一個問題,西藏地方代表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但不同意解放軍進藏。中央代表認爲解放軍理應駐守國防,駐軍不要西藏地方供給,不會增加西藏負擔。經過三次談判和多次會下協商,西藏地方代表接受了“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的條款。
第二個問題,西藏地方代表擔心對西藏原有的制度進行改革。中央政府代表仔細闡述了黨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解釋說不改變西藏原有的制度,即使要變,也得由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決定。
第三個問題,當中央政府的代表提出將班禪的地位、職權等問題寫入協議時,西藏地方代表認爲無權處理此事,表示難以接受,這是在整個談判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對此,阿沛·阿旺晉美2001年5月在中央電視臺播出的文獻紀錄片《西藏五十年》中回憶說:“過了幾天,孫志遠來找我,他說,我們應該恢復談判。我們建議這樣提,維持十三世達賴和九世班禪彼此友好相處時的地位和職權。這樣行嗎?我說,這樣的提法我們可以接受。”
經過25天艱苦細緻的談判,雙方最終達成一致。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在北京勤政殿偉大祖國的國旗和國徽下,莊嚴地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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