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天津市物價局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貫徹實施〈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相關單位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今年1月13日已經公佈實施的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爲、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
據瞭解,按照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爲,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0萬元以下”和“40萬元以下”提高爲“100萬元以下”;對哄擡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爲,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0萬元以下”提高爲“50萬元以下”;對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爲,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10萬元以下”提高爲“20萬元以下”;對違法經營者爲個人的,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5萬元以下”提高爲“10萬元以下”。此外,該規定細化了“哄擡價格”違法行爲的表現形式,並且增加了對行業協會價格違法行爲的處罰規定,明確行業協會如果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擡價格以及價格欺詐的行爲,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其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該規定還擴大了對違法行爲的公告範圍,對經營者違法行爲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公告範圍不僅限於在經營場所。據悉,新修訂的處罰規定增強了查處價格違法行爲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補充了對行業協會價格違法行爲的處罰規定,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爲懲處價格違法行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對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爲、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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