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航飛行員辭職遭遇航空公司天價索賠一案,24日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終審宣判。據中央電視臺報道,法庭二審判鄭志宏賠償133萬多元,退還相關費用7萬。
另據新華網雲南頻道報道,昆明市中院認爲:《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鄭志宏不構成違約。航空公司培訓要制訂培訓大綱、明確培訓對象、目標、學時要求等,並經管理局批准。法院認爲:鄭志宏成爲機長前的飛行時間1529.38小時,是航空公司載客營運的航班飛行時間,不能認定爲培訓時間,應是履職飛行時間。
法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鄭志宏與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的勞動合同於2007年6月18日解除;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爲鄭志宏辦理人事、工資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並將鄭志宏的技術檔案移送中國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暫存保管;鄭志宏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一次性返還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於2007年6月18日後發放給鄭志宏的工資、防暑降溫費等共計73005.96元;由鄭志宏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培訓費用損失人民幣1335555.05元。
鄭志宏對判決表示滿意,認爲這是一個“雙贏”的結果,對類似案件有“範本”作用。自己仍將繼續從事熱愛的飛行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