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迎奧運系列: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北方網專稿(記者吳宏):2007年,天津市民葉某某從廣州購進帶有奧林匹克標誌圖案的某牌手錶,回津後,在紅橋區大衚衕地區銷售。後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確認,從未許可葉某某銷售該牌手錶。其行爲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爲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規定,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爲。依據相關規定,天津市工商局紅橋分局沒收了葉某某尚未銷售的手錶和違法所得165.6元,並罰款77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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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天津市工商局與其他省市工商部門攜手合作 |
2007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針對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向全國各地的工商部門部署了專項行動。天津作爲北京2008奧運會協辦城市之一,負有奧林匹克標誌保護的責任,並一直將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作爲重點。市工商局及各區縣分局,始終把保護奧林匹克標誌作爲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的重點,並取得了喜人的成績。
專項行動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
2007年以來,市工商局及各區縣分局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對奧林匹克標誌、奧林匹克商標等進行保護。專項整治行動包括重點時段、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重點商品、重點市場等內容。
其中,重點時段爲奧運會倒計時一週年、200天和100天三個重要倒計時紀念日所在月(2007年8月、2008年1月和4月),以及2008年奧運會火炬接力活動期間;重點地區爲市內六區、塘沽區、漢沽區等火炬傳遞途經的各區縣及重點旅遊地區;重點環節爲奧運特許商品生產領域、商品流通和商標印製行業;重點商品爲帶有奧林匹克標誌的紀念幣、紀念章、玩具、體育用品、運動服裝、鞋帽、鐘錶手錶、文具等爲消費者喜愛且易產生奧林匹克標誌侵權行爲的旺銷商品;重點市場爲風景名勝遊覽區的市場、攤點,中外公衆所熟知的商品批發零售市場、大中型商場、各類小商品批發市場、城鄉結合部的小商品交易集散地,學校周邊地區的小商品批發、交易市場以及商標印製企業等。
記者瞭解到,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在對企業的日常檢查中,發現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生產的電動車上使用了“奧運”和“BEIJING2008”標誌。檢查人員依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對該公司違反條例的行爲進行了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600元,罰款8600元。東麗分局對轄區內重點超市、市場內銷售的紀念幣、體育用品、玩具等商品進行檢查時發現,某超市一櫃臺內銷售的商品帶有“2008奧運”、“福娃”等奧林匹克標誌,經覈實並不屬於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特許零售商品,檢查人員立即要求經營者將商品下架,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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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做強企業自主品牌,才能營造和諧市場環境,圖爲天津25家榮獲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受表彰 |
在2007年,市工商與公安、版權、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還進行了女足世界盃賽期間的商務維權工作,重點查處了伏擊式的營銷活動和非贊助商的商業廣告,淨化了賽場周邊環境。
各區縣工商分局也都結合自身特點,發揮各自的專長,採取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工商河西分局聘請了近百名以離退休老幹部爲主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義務監督員;紅橋分局認真研究轄區內大衚衕批發市場在監管中出現的問題,制定了進入市場經營證件審驗制度,要求商販進場經營前,提供相應合法、有效的證件,由市場主辦單位備案存查,併發給經營者一份進場經營責任協議書,督促其依法經營;寶坻分局爲轄區內市場主辦單位舉辦多次《商標法》、《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知識講座,還組織27家單位代表簽署了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共同行動倡議書……這些舉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用權的違法行爲,維護了良好的市場環境。
營造和諧奧運環境效果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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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營利性活動中出現奧林匹克標誌是可以的,圖爲自然博物館舉辦奧運知識展覽 |
截至目前,天津保護奧林匹克標誌案例數6件,收繳、銷燬侵權標識1470件,沒收、銷燬侵權商品710件,罰款2.25萬元。由於天津各級工商部門執法力度大、宣傳意識強,本市侵權行爲較少,得到了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的信賴和認可。
市工商局商標處副處長李繼棟說:“今年8月,第29屆奧運會將舉辦,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也到了關鍵時刻。讓中外賓客在天津感受到和諧的奧運環境至關重要,這也體現了天津作爲國際化大都市的風範。本屆奧運會的各贊助商提供了資金支持,而一些未經授權的企業利用奧林匹克標誌等爲企業謀取商業利益,這無形中擾亂了市場秩序,也損害了奧運會贊助商的合法權益。爲此,市工商局及各區縣分局對未經許可,擅自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業目的的個人及單位,進一步加大了監督、整治、處罰力度。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專項行動也將一直持續到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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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特許的奧林匹克標誌商品纔可以銷售 |
李繼棟說:“那些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用權的企業,在接受處罰時也比較配合。奧運會在即,我們工商部門還要繼續加大宣傳力度,使本市企業增強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意識,同時,也將利用各種傳播載體,讓消費者增強辨別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用權行爲的意識。維護合法的,制止違法的,打擊侵權的,保障奧運會的順利。”
奧林匹克標誌常識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2002年頒佈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奧林匹克標誌爲: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誌、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申辦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的名稱、徽記,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吉祥物、會歌、口號,“北京2008”、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標誌;《奧林匹克憲章》之《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誌。
這些均受該條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允許,利用這些標誌進行以營利爲目的的商業活動,均是違反條例的行爲,將受到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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