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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繪 |
花高價買了一輛名貴車,柴先生卻頭疼不已——纔開了2000餘公裡,發動機就漏油,將車開到指定維修點檢修,得到的答復卻是這輛車來歷不明且存在諸多質量疑點,不屬可享受保修服務的車輛。『我花了87萬元卻買了輛來歷不明的車!』昨天(5月4日)獲悉,省高院對這起買賣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責令銷售公司退車賠錢。
2006年9月12日,家住玉溪的柴先生與玉溪市慧波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波商貿公司)簽訂了購車合同,約定柴先生以87萬元向慧波商貿公司購買一輛德國原裝進口奧迪A8L3.0全新轎車,車輛配置為該型號車的最高配置。同時,還約定車輛為原裝進口,其技術狀態和配件按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慧波商貿公司應將新車做完檢驗後再交付使用,車輛交付後按《保修及服務手冊》所規定的內容提供保修服務。
合同簽訂後,慧波商貿公司向天津精典汽車銷售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典公司)調購了一輛德國原裝進口奧迪A8L3.0型全新轎車。2006年9月19日,柴先生和慧波商貿公司一手交錢一手交車,公司還為其免費代辦了車輛落戶登記手續。
『然而,車纔開了2000餘公裡,就發現發動機有漏油現象。』柴先生將車從玉溪開到昆明奧迪指定維修點聯迪公司檢修。可聯迪公司的答復卻讓柴先生大吃一驚:『當時聯迪公司說這輛車未在網上查到、未經PDI檢測、未在保修手冊上加蓋PDI檢測印章,且存在諸多質量疑點,不屬可享受保修服務的車輛,聯迪公司拒絕對該車進行保修。我花87萬元卻買了一輛來歷不明的車!』
『在這期間,我為了解決這事多次與慧波商貿公司和聯迪公司協商,數次往返於玉溪和昆明之間,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造成了巨大損失,但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2007年1月5日,柴先生將車交還慧波商貿公司要求退貨,認為這輛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慧波商貿公司售車時有欺詐、隱瞞情況。『公司隱瞞了車輛的來源、質量等重大事實,向我提供了質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約定配置且長時間得不到保修服務的汽車,其行為已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在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柴先生將慧波商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的購車合同,由慧波商貿公司為柴先生辦理退車手續並返還購車款、車輛購置稅、裝飾費等共計971464.23元,並賠償6萬元經濟損失。
2007年7月12日,在玉溪市中級法院審理過程中,柴先生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請求對『發動機漏油是不是外力因素造成;發動機皮帶輪上的裂痕形成原因;同時期同批次的奧迪A8L3.0型車輛的頂級配置標准』3大問題進行鑒定。
玉溪市中級法院接受申請後,委托雲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發現這輛車存在諸多問題……最終鑒定結論為:該車發動機的機油滲漏不是因外力撞擊造成;該車發動機助力油泵皮帶輪內邊緣有一條明顯的刮痕(不是裂痕),為尖銳硬物刮傷所致;與同時期德國原裝進口奧迪A8L3.0轎車的頂級配置相比,該車無『保養提示功能』,多媒體界面(MIMI)上無『用戶』系統功能。
銷售商:車輛合格質量沒問題『這輛車是從精典公司調購的全新車,這份鑒定不科學、不客觀!』對於『病車』的指控,慧波商貿公司很委屈:公司多次與精典公司反饋情況並征詢處理方法,可最終得到的答復是該車已通過進口檢驗及銷售前檢驗,質量合格、手續齊全,現爭議質量疑點問題沒有相關權威機構的合法證明結論界定,故無條件處理,更不具備退貨條件,且該車經過進口檢驗,經車管所審核合格予以登記,交付前已做新車檢查(即PDI檢測),柴先生接車時也查驗過車輛並簽署了『車身外觀良好,發動機無異常』的查驗意見。『這輛車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及來源不明的情況,請求法院駁回柴先生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慧波商貿公司搬出行業慣例,認為對於汽車銷售後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處理,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均無明細規定,目前可參照的僅有1995年8月25日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該規定對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汽車目前尚不屬於『三包』商品)銷售後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處理作出具體規定,即超過15天,消費者可以選擇修理或換貨,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纔能退貨,而柴先生提出質量異議的時間距車輛銷售已106天,即使參照上述規定,柴先生也不能直接選擇退車的處理方式。
『此外,根據行業慣例,所采取的方式也是進行修理。因此即便所涉車輛存在質量問題,也達不到退車條件。』
終審判決:解除合同退回車輛玉溪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購車合同;由柴先生將車退還慧波商貿公司,由慧波商貿公司賠還柴先生購車款及購車直接經濟損失共計971464.23元;駁回柴先生要求慧波商貿公司賠償6萬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鑒定費1萬元由慧波商貿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後,慧波商貿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今年1月23日,省高院受理了此案。經審理認為:慧波商貿公司雖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但未提出充分證據,因此該鑒定報告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買賣合同中的賣方應對所銷售的商品負有質量保證義務,從鑒定報告可以看出本案所涉車輛存在發動機漏油等質量問題,導致該車不能正常使用,且柴先生購車後也無法得到正常的維修保養,使得購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購車合同應解除,柴先生提出退貨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據此,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