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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騎車行路時,意外被一無蓋井絆倒致傷,而後將該井的所有權人及管理人一並推上了被告席索賠損失。今天(12日)上午,天津河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今年1月25日19時許,市民劉某騎自行車行至河東區上杭路與萬東小馬路交口處附近時,被一無蓋井絆倒摔傷。後經查得知,該井的所有權人系本市一家供熱公司,管理人系該供熱公司下屬一供熱站。劉某據此將上述供熱公司及供熱站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因傷產生的各項費用計2.6萬餘元。
今日法庭上,原告劉某的代理人提出,出事無蓋井深約130厘米,劉某被絆倒後面部嚴重受損,眼瞼受傷,鼻骨粉碎性骨折,作為一個17歲的女孩,劉某因這次意外受到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因此,請求法院判如所請。被告供熱公司及供熱站則認為,劉某索賠依據不足。二被告承認井蓋丟失後疏於管理,未及時修復,可能給行人帶來安全隱患,但認為原告劉某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其損害結果與被告管理的供熱井有直接因果關系。並且,劉某摔傷地是無照明設施、未經正式修建的一段土路,非正規通行的柏油路,故不同意劉某訴求。
截至發稿,庭審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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