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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熱站副站長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部分賣爐灰款及賣廢鐵款入進『小金庫』,並將其中7萬餘元予以侵吞。日前,河西區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該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
今年57歲的任某自2004年4月起擔任本市某供熱站副站長。2004年至2007年間,任某將本單位爐灰分別賣與趙某、劉某與何某,其中賣與趙某爐灰共計45萬元,實際結款41萬元;賣與劉某、何某爐灰各4萬元。此外,任某還曾於2005年至2006年間,將本單位廢鐵賣與下屬收購站的馬某,共計價值8.2萬餘元。
上述款項,任某以賣爐灰款名目入到單位『小金庫』賬內22萬元,以賣廢鐵款名目入到單位小金庫賬內7.6萬餘元,其中部分用於單位發獎金、招待等,其餘7.2萬餘元,任某利用職務之便,采用『小金庫』賬外私立賬戶、收款不入賬的方法予以侵吞。後經舉報,檢察機關偵查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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