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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之日起7日內,婚介需將征婚人提交和填寫的信息資料完整退還不得留存,否則將雙倍返還服務費。昨天從市工商局獲悉,市工商局制定的《天津市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從本月起在全市推廣使用。據介紹,此示范文本是全國首個規范婚姻介紹服務的合同示范文本。
該示范文本在婚姻介紹服務收費標准、次數、有效期限;征婚人個人信息、擇偶要求、個人信息的真實性承諾;婚姻介紹服務機構信息發布方式及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時效性;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出現糾紛後的解決方式等方面,都設立了詳細的條款。
婚介機構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婚姻介紹服務合同》中的第五條對婚介機構應該履行的義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明確對征婚人提供的一切信息或征婚人聲明需保密的信息必須保密。合同終止之日起7日內,婚介機構需將征婚人提交和填寫的信息資料完整退還不得留存。如果婚介機構未按約定退還征婚人相關資料,丟失或擅自留存的,雙倍返還征婚人婚姻介紹服務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
發布不實信息要雙倍返還廣告費
合同中還明確約定,如果婚介機構對征婚人提供的個人信息進行修改、不實描述或宣傳的,雙倍返還婚姻介紹服務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據實賠償;如果婚介機構在媒體上發布未經征婚人書面確認的個人信息,將雙倍返還廣告費。同時征婚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保留進一步追究的權利。
除了對婚介機構有相關制約之外,也對征婚人的行為進行規范,其中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征婚人提交資料不真實、不合法,婚姻介紹服務費將不予退還。
市工商局有關人士表示,《天津市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的出臺,對規范本市婚姻介紹服務市場秩序,規范征婚人與婚姻介紹服務機構雙方簽約行為,減少婚姻介紹服務糾紛,維護征婚人和婚介服務機構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婚姻介紹服務市場有序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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