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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備受社會關注的唐縣『2.12』滅門案在唐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柴公敏以故意殺人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此案由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大明任公訴人,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文均任審判長。
據指控,被告人柴公敏,又名柴勝,唐縣倒馬關鄉夾子村農民。今年初,柴公敏因鄰居宋新樂、柴振國兩家曾向其家的夾道倒過垃圾而產生矛盾,因此懷恨在心,遂欲尋機報復。2008年2月12日7時許,被告人柴公敏持鋼?從其家中出來,在宋新樂家門前追上正要回家的宋新樂,用鋼?猛擊宋新樂的頭部,將宋新樂打倒並用鋼?尖端猛紮宋新樂的頭、胸、背等部位,後又持鋼?進入宋新樂的家中,用鋼?朝宋新樂之妻柴英爾的頭、胸等部位砸、紮,將柴英爾打死,又用鋼?朝宋新樂之子宋慧波、之女宋慧慧頭、胸等部位砸、紮,將二人打傷。被告人柴公敏從宋新樂家中出來後,持鋼?進入柴振國家中,先後用鋼?向柴振國、賈榮爾、年僅4歲的柴靜雲以及柴東琛、金梅及其出生僅4個月的女兒(未起名)的頭、胸等部位砸、紮,致使上述6人死亡。接著,被告人柴公敏為達到殺人的目的,又返回宋新樂家中,用鋼?將已受傷的宋慧波打死。被告人柴公敏再次來到宋新樂倒地處,用鋼?砸、紮宋新樂的頭部,致其死亡後逃走。宋慧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保定市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柴公敏持械行凶,致十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