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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0日,李小姐到某超市購物,將隨身攜帶的兩個包(內存有松下數碼相機、充電器、耳機、電池等生活用品)寄存在超市的人工存包處,待購物完畢取包時發現包內物品全部丟失。李小姐認為超市未盡到安全保管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超市則認為,因其已在多處地方標明紅色提示:『請勿寄存貴重物品,丟失概不負責』,因此不應對李小姐的損失承擔責任。在雙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李小姐訴至法院。
鄭曉雲律師解答稱:本案是一起因保管合同引發的糾紛,爭議的焦點為超市是否應當對李小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范圍。本案中,李小姐將攜帶的物品存入超市的人工存包處,並且不需要為超市提供的保管服務支付任何費用,因此,雙方之間是無償保管合同的法律關系,超市應妥善保管寄存物。而事實上,超市未能妥善保管導致物品丟失,並且也沒有充足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推定被告存在重大過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是否賠償全部損失問題上,如果李小姐未事先聲明存放的是貴重物品,則保管人可以不按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而是按照一般物品的價值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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