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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將要實施的新版《律師法》與舊版相比有多處亮點,不僅使律師的權利、義務方面更加明確,同時給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帶來許多實惠。
律師『會見權』得到完善
據參與《律師法》調研起草的天津市律師管理處副處長史玉榮介紹,在新《律師法》中,『個人律師事務所』獲准成立,使律師事務所像『便民超市』一樣普及,讓老百姓受益。律師會見當事人只要『手續齊全』就能夠『會見』,『不被監聽』使得『會見權』得到更好完善,對律師在具體調查過程中的權限給予充分明確。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使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特別是刑事辯護時能更大膽地為當事人仗義執言,從而也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新《律師法》規定,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不僅僅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譴責,而且將被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律師依法行使保密權
由於《刑訴法》的修改相對滯後,造成現行《刑訴法》與新修訂的《律師法》在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保密、豁免等規定上不能完全對接,由此產生一系列法律衝突。如何妥善解決這些衝突,日前,記者針對這一問題采訪了天津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沈興政律師。
沈興政認為,《律師法》與《刑訴法》的衝突概括起來主要是五個方面:1.會見手續的衝突;2.會見保密的衝突;3.閱卷內容的衝突。4.調查權的衝突;5.客戶信息與律師豁免權的衝突。
關於《律師法》規定律師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的問題,沈興政說,這是指律師在承辦案件中知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願他人知道、入侵或他人不便知道、入侵的個人信息領域。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律師依法行使的這種一般原則的保密權,應當包括非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對外不得公開的內容,不能作為案件舉報等權利。
隱私權來自人權,在被告人沒被法院最終判決之前擁有和公民相同的權利,即使被告人被判刑了,也只是限制人身自由,他依然有隱私權。保護委托人的隱私也是對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如果律師都去揭發自己委托人了,那將造成公眾對律師這個職業的不信任。
檢察院證據開示不能『留一手』
為適應《律師法》的新變化,6月1日以後,北辰區檢察院對其受理警方移送起訴案件的證據都將主動向律師開示,包括那些不利於自己指控、或者罪輕、無罪的證據,不允許『留一手』。
新規特別規定,刑事案件自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至提起公訴前,檢察官、律師均可提出證據開示申請意見,證據開示地點可以選擇在檢察院。
檢察機關向律師開示證據時,不能有任何保留,但如果律師要求將那些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以及影響偵查的案件秘密,比如特情、緝毒的臥底和可能對證人人身安全帶來傷害的證據進行開示,就需要征得檢察機關同意。這樣規定也是為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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