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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監察部5月29日頒布《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全文見第十三版)。中央紀委監察部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把抗震救災作為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工作,切實履行職責,嚴格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抗震救災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強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防止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嚴厲懲處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抗震救災款物及時用於災民救助和群眾基本生活,盡快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確保抗震救災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中央紀委監察部制定了該《規定》。
《規定》對11類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提出了紀律要求和懲戒措施。
中央紀委監察部要求,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從快、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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