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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自動取款機上跨行取款後,要求銀行出具收取手續費2元的發票。遭拒後,該男子將銀行告上法庭。5月16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確認該男子應向發卡行索取發票,同時判令銀行賠償其誤工費3.15元。
法院查明,原告馬先生於2008年3月19日上午,在被告銀行處的自動取款機上取現金3000元。取完後,提款機吐出的憑證是白條,上面沒有任何數據。在與銀行交涉時,馬先生要求銀行出具取款憑證和跨行收取手續費2元的發票。銀行不同意出具發票,經銀行負責人協調,銀行為馬先生開具了證明,內容為:某銀行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人民幣3000元,收取了跨行交易費人民幣2元,並加蓋儲蓄業務章。
經交涉未果,馬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他的訴訟請求有四項:判令銀行依法為其開具2元錢的合法發票;認定銀行的行為耽誤了他的時間,並判令銀行賠償其誤工費3.15元;判令銀行向其書面賠禮道歉;本案訴訟費由銀行承擔。
本案審理過程中,銀行就馬先生在取款機上取款時遇到的不便,當庭向其賠禮道歉。但銀行方面表示,銀行未曾侵犯馬先生的任何財產權、人身權、人格權,也沒給馬先生造成任何損失,請求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本案被告銀行不是跨行手續費的收取人,沒有收取該筆2元的手續費,因此不承擔開具發票的義務,原告應向發卡行索取發票。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獲得賠償的權益。』因被告銀行向原告提供的服務存在瑕疵,且在交涉時耽誤了原告的時間,故原告要求銀行賠償誤工費3.15元,屬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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