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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對殘疾人保障法的全面修訂,是惠及全國8300多萬殘疾人的一件大事,對於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具有重要的意義。有關專家表示,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呈現出四大亮點。
亮點一:禁止對殘疾人歧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說,中國政府已簽署的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應當禁止一切基於殘疾的歧視』,其內涵不限於教育、就業等歧視,還包括拒絕為殘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基於此,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除了歧視殘疾人以外,對現在有些人侵害殘疾人親屬以及工作單位的歧視,都是屬於禁止基於殘疾人的歧視。這既與國際公約銜接,又對於殘疾人的權益保護更加充分。』李援說。
亮點二:開展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
有關單位的調查顯示,我國每年約100萬新生兒患有各種出生缺陷和先天殘疾,不僅嚴重影響了我國的出生人口質量,還造成了沈重的社會和家庭的經濟負擔。
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法律還明確,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
專家表示,這些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對盡早發現和預防出生缺陷、促進殘疾人康復等具有重要意義。
亮點三: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目前我國尚有858萬有勞動能力、達到就業年齡的殘疾人沒有實現就業,而且每年還將新增殘疾人勞動力30萬人左右。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李援說,原來法規中只是規定各單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一項具體措施,這次提昇為一個法律制度。這將對殘疾人勞動就業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亮點四:強化各級政府在保障殘疾人權益方面的職責
國內外的經驗表明,殘疾人事業發展和殘疾人權益保障需要以政府為主導,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消除對殘疾人的影響和外界的障礙,保障殘疾人平等權益的實現。
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務院制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
法律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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