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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政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制定《關於汶川大地震四川『三孤』人員救助安置的意見》。《意見》指出,待孤兒身份確認後,要采取以下辦法進行長期安置:
——親屬監護。堅持親屬優先的原則,孤兒首先由有監護能力的親屬監護撫養,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義務。孤兒親屬有監護意願,但生活困難、撫養能力不足的,應當給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確保孤兒盡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環境成長。
——家庭收養。堅持依法進行收養,盡早對符合條件的孤兒依法開展家庭收養。遇難學生家庭中有收養地震孤兒意願的,可優先安排。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孤兒的,應當征得孤兒本人的同意。為保障孤兒生活、學習,促進其健康成長,收養人除具備法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一定的與收養孤兒有關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養殘疾孤兒的,應具備有關的康復知識。
——家庭寄養。對於無法被家庭收養的孤兒,要通過家庭寄養為孤兒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當地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選擇有愛心、有條件、有能力的家庭開展家庭寄養,並切實加強對寄養家庭的監督、指導和服務。
——類家庭養育。招募社會上符合條件的愛心家庭,通過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設施養育孤兒。每個家庭為3-5名孤兒提供養育服務,使孤兒能夠在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
——集中供養。要充分利用四川省內災區和其他地市條件較好的兒童福利機構妥善安置孤兒。要根據災後孤兒的身心特點,精心照料,使孤兒在親情化的環境中生活,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孤老孤殘人員鼓勵親屬贍養《意見》指出,鼓勵有能力的親屬對孤老、孤殘人員開展親屬贍養,對贍養老人的親屬要給予資金支持、物質幫助和表彰獎勵,幫助他們解決贍養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意見》指出,要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內現有福利機構,並采取其他有效途徑臨時安置。四川省內安置有困難的,由民政部協調經濟發達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機構妥善安置。根據孤殘人員急需醫療康復的狀況,可建立對口支援機制,安排部分孤殘人員實施異地醫療康復。已疏散到省外醫療機構的,由接收地政府負責醫療康復。
《意見》指出,待孤老、孤殘人員身份確認後,要采取以下辦法長期安置:
——機構照料。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則,利用現有和新建的福利機構進行安置。
——居家照料。對選擇在自己住所生活的孤老、孤殘人員,要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托現有福利設施或社會中介組織,無償為他們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家政服務、精神慰藉等項服務。
——親屬照料。親屬贍養,要征得孤老、孤殘人員的同意,並簽訂贍養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社區照料。要充分發揮『星光老年之家』、托老所、日間照料中心及老年人、殘疾人康復中心等社區服務設施的作用,配置設施設備,完善強化其服務功能,為孤老、孤殘人員提供日托、康復、護理、助餐等照料服務,豐富他們的文體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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