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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6日,家住滁州市南譙區南譙辦事處、外號叫『董瘸子』的董某向派出所舉報,一位名叫李某的賣淫女正在某處從事賣淫活動。公安機關立即將該女子抓獲。李某對賣淫事實供認不諱,但卻指證是董某容留介紹自己賣淫的。
原來董某是58歲的農民,大字不識一個,光棍一人生活。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在某服裝廠上班的湖南籍女工與董某相識,該女子自稱名叫劉芹,其實真實姓名叫左某。左某得知董某做過『皮條』生意,就對董某表示想從事賣淫活動,但又怕別人抽頭。董某表示左某可以在自己家裡從事賣淫活動,提供吃住,自己不抽頭,只要左某讓自己白嫖幾次就行了,倆人約定左某對外名叫李某。
從2007年7月下旬開始,董某介紹了開馬自達的、收破爛的以及做屠宰生意的杜某某、王某某、王某、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其家與左某發生兩性關系,共8次,左某每次收取20至30元不等的嫖資。董某自己嫖了三次,沒有付錢,還將左某帶至唐某某家賣淫嫖娼。
2007年下旬,因左某與董某鬧情緒,左某沒有和董打招呼就跳槽到另一個嫖客家去從事賣淫活動,董很氣憤,遂向派出所報案,告發左某賣淫。庭審時,董毫無悔意,認為自己沒偷沒搶,沒有乾壞事。法院審理認為,董某目無國法,多次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故作出如上判決。(本文來源:安徽商報 作者: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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