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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線消息一男子在其親生女兒12歲時,在家中先後將其強奸四次,宜賓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男子構成強奸罪,一審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
現年41歲的石昌文系宜賓縣安邊鎮安邊社區民主街村民。經審理查明,2006年夏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石昌文趁其妻外出之機,在宜賓縣安邊鎮火焰村宜達小區的家中,強行與自己的親生女兒曉娟(時年12周歲)發生了性關系。受害人曉娟稱,在家中被父親石昌文強奸過四次,頭兩次分別在老家大灘村和小岸壩的租住屋裡。第三次是200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在安邊鎮火焰村宜達小區家中,曉娟的母親買菜去了,曉娟和石昌文及兩個妹妹都在,石昌文將她拖進寢室,關上門將其強奸。第四次是200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曉娟和兩個妹妹在家中客廳裡睡覺,當時曉娟睡在地上,石昌文爬在她身上將其強奸。2007年11月24日曉娟的母親在聽說後問她,曉娟只好把事情原委告訴了媽媽,第二天,曉娟的母親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石昌文利用其與被害人之間的教養關系,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未滿十四周歲的親生女兒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判處石昌文有期徒刑八年。(文中曉娟系化名)(本文來源:四川在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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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有這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