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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歲的李某沒有正式工作,整天閒逛的他挖空心思四處尋刺激找樂子。
2007年11月30日20時許,李某晚飯後來到天津天泰路一處平房,將小院外圍牆上的油氈點燃,很快火被人撲滅。李某隨即又將附近一處住戶煤池子上的塑料布點燃後離去。隨後,他又竄至附近其他地點,連續放火6次,好在幾次火情或因火勢不大或因發現及時未造成嚴重後果。李某在又一次放火時遇到了熟人並引起這個人的懷疑。此人將這一情況告訴了李某的母親,李某很快被母親喊回家詢問。獲知事情真相後,李母將李某反鎖在屋裏,自己主動到派出所報案。隨後,她又將李某扭送至公安機關。
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某的行爲已構成放火罪,但鑑於他主動投案且認罪態度較好,犯罪主觀故意只是爲取樂而無其他惡意,且未造成嚴重後果,故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