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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
一個是上海人,一個是新疆人,相互並不認識,但為了毒品,他們共同走上了一條所謂的『發財』之路。今天,新疆兵團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沈芝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朱軍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涉案毒品海洛因500.2克、作案工具小銅秤一杆,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家住新疆石河子市的被告人朱軍與上海市的刑滿釋放人員鄭某(另案處理)共同預謀販賣海洛因。6月27日,鄭某在上海市從被告人沈芝源處購買海洛因後,將海洛因偽裝夾帶在『上海特產』食品盒內,交給上海至烏魯木齊的T54列車車檢員李某,讓其帶回烏魯木齊市,交給朱軍。朱軍於次日將人民幣3萬元匯入鄭某的銀行卡賬戶。6月29日15時30分許,朱軍在烏魯木齊市火車站接到海洛因後,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繳獲海洛因201.1克。
2007年11月4日13時30分,上海人沈芝源在上海市淞濱路『淞滬賓館』601房間內再次販賣海洛因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繳獲海洛因299.1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芝源、朱軍明知國家對毒品海洛因進行嚴格管制,而故意販賣毒品,沈芝源販賣毒品的數量累計500.2克,朱軍販賣毒品的數量計201.1克。二被告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沈芝源系販賣毒品的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於其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部分犯罪行為是在特情參與下實施,且涉案毒品海洛因的含量相對較低,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朱軍在歸案後,揭發同案犯鄭某的共同犯罪事實,且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可對其從輕判處刑罰。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