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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楊德望,男,51歲,土家族,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農民。1998年3月9日被逮捕。
辯護人?許貴松,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恆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德望犯侮辱屍體罪,向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德望侮辱他人屍體,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構成侮辱屍體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德望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被告人楊德望的辯護人許貴松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亦不持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楊德望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合議庭對其從輕或免除處罰。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死者劉某某生前與被告人楊德望關系密切,經常隨楊德望外出做工,後二人發生矛盾互不來往,且存有積怨。1997年9月11日,劉某某因與他人通奸一事敗露,服毒自殺。劉某某死亡後,楊德望因患風濕病全身疼痛,懷疑自己曾向他人說過劉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一事,劉某某現在以陰魂來糾纏自己進行報復,致其得病,遂產生將劉某某遷墳毀屍的念頭。1998年2月15日至27日,楊德望先後3次來到劉某某的墓地,掘開墳墓、撬開棺材,用鐮刀敲打尚有毛巾覆蓋的劉某某的頭部,挑出劉的頭骨,將頭骨和5塊棺材板移埋於自家責任田裡;又用鋤頭把劉某某屍體的其餘部分及其他隨葬物品刨散後棄置於原墳坑中,以此攆走劉某某的『陰魂』。事發後,劉某某的親屬和當地群眾對楊德望的行為深表憤恨。 上述事實,有死者親屬劉宗彥的報案陳述,證人阮之元、喻吉富、李作梅、李汁華、劉在香等人的證言,現場屍骨照片、墓穴照片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楊德望也供認不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德望在愚昧思想的驅使下,私掘他人墳墓並侮辱屍體,損害了社會風俗,擾亂了公共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構成侮辱屍體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法庭予以確認。楊德望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風俗,以彰法制,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於1998年4月17日判決:
被告人楊德望犯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第一審宣判後,楊德望不服判決,以其只是受迷信思想驅使怕鬼魂纏身而給劉某某遷墳,不是想侮辱劉某某的屍體,況且墳內的劉某某已成白骨並非屍體,其行為不符合侮辱屍體罪的構成要件為由,提出上訴。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劉某某死後僅5個月餘,其部分屍體雖已白骨化,但是墳墓並未移動,整具屍身尚未潰散,應當視為完整的屍體。上訴人楊德望在迷信思想的驅使下掘墳毀屍,客觀上已具侮辱屍體的行為特征,實際也以其掘墳毀屍、侮辱屍體的行為,傷害了劉某某親屬的感情,其行為損害了社會風俗,擾亂了公共秩序,已構成侮辱屍體罪,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對楊德望的定罪、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於1998年7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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