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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貴州某大學一個大三學生,可他現在不得不與家鄉公安部門對簿公堂。
他,有一個特殊的名字——趙C。這個用了20多年的名字現在給他帶來了無盡煩惱。當地公安以『C』為外文文字為由不給他換『二代證』,民警告訴他,要換『二代證』就須把這中英結合的名字改掉。
用了20多年的名字突然要變,他困惑了,為了姓名權,他將(江西)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了法庭。6月6日上午,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要就這起備受關注的公民討要姓名權全國第一案作一審宣判。
6月5日下午5時,貴州某大學校園內,一個身高1.72米的學生正在大樹下朗誦英文。他叫趙C,現在正准備著即將開始的英語六級考試,可他的心卻靜不下來,江西老家的一場官司更讓其牽掛。
『他上午還給我打電話呢,問官司的進展。』6月5日下午,鷹潭市一茶座內,趙志榮在接受《新法制報》記者采訪時透露,『為了不影響他的學習,沒有告訴他法院6日要宣判的消息。』
趙志榮是趙C的父親,江西融冰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1993年開始做律師的他現在不得不面臨一件尷尬的事:公安戶籍部門要求趙C改名字,倔強的兒子不同意,於是,他做了兒子的委托代理人狀告公安。他草擬的行政訴訟狀要求法院判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出核准並簽發趙C繼續使用這個名字並換發第二代身份證的具體行政行為。
『這個案子一開始就受到外界的高度關注。』月湖區法院副院長毛曉文回憶,今年1月8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後,第二天就有人把這消息發到了網上,並引來了眾多網友的熱議。記者從法院了解到,今日上午的宣判現場已吸引了省內外近10家媒體記者到場。
『這是全國第一起因為改名字而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案件。』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凌雲表示,此案的判決結果,必定將引起社會對公民姓名權的更多重視與保護。
『此案對促進公民姓名權意識覺醒具有重要法治意義!』聞悉此案6日宣判,江西師范大學民法學副教授譚毅溪高興地說。
中專畢業學中醫學的趙志榮下過鄉,吃過很多苦,雖然後來自學拿到了本科文憑,但仍深感自身知識的欠缺。結婚後,他就多次與妻子商量,要自己的下一輩學好知識,因此,他想給後代取一個特別的名字。
1986年7月18日,他喜得貴子,他就把心中醞釀已久的名字『趙C』拿去進行戶籍登記。2005年,兒子考上大學了,他又用『趙C』為兒子申請第一代身份證,當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簽發身份證。
趙志榮表示,之所以給取名『趙C』,是想寄托自己一種希望。他希望兒子能學好英文,所以決定在名字上做點英語文章。他想,『C』是『China(中國)』的第一個字母,又有『西方』諧音的意思,因此告誡兒子最好能到西方國家留學並學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國人。另外,以『C』開頭的單詞最多,有人丁興旺之意義。
看到學校很多同學都在換『二代證』。2006年8月份,當趙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邊派出所換發第二代身份證時,民警卻告訴他,說公安部有通知,名字裡面不能有『C』字。後來,月湖公安分局戶政科告知趙C,『趙C』進不了公安部戶籍網絡程序,建議趙C改名。
『這個名字好聽好記,而且很實用,老師、同學一看到我的名字就能記住我。』趙C坦言,這個名字給他帶來了很多便利,而且受名字的刺激,他學習英語、語文特別的賣力,同學們還給他取了一個親昵的綽號『西西』。
『都沿用20多年了,咋能說改就改啊?何況名字改了,我的檔案及學校頒發的獎狀怎麼改啊?』趙C看來,改一個字是容易,但對他人生道路的影響將是終生的,『改了名字,我都不知道自己是誰了,何況他人呢?』
2007年7月6日,他向鷹潭市公安局申請,要求繼續使用『趙C』,當年11月9日,鷹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復,要求他改名。
『眼看2008年換證的期限就要過了。』趙志榮說,作為律師的他真不想告公安局,何況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戶籍科的一負責人還是他朋友。1月31日開庭雙方對簿公堂時,他就有一種別扭的感覺,『可不告又不行啊。』
『此案不是公安不作為,而是對於相關法律的理解發生了歧義。公安部門獲悉原告起訴後,積極到法院陳述情況。』法院人員向記者透露。
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在答辯狀中稱,趙C的名字屬於禁止使用的范疇,無法錄入戶籍管理系統,故無法換發第二代身份證。
記者了解到,在多次與原告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月湖公安分局向鷹潭市公安局報告請示,得到的批復是:『趙C的姓名「C」使用的是英文字母,必須變更為漢字。』
趙志榮說,月湖公安分局戶政科負責人向他解釋過這是公安部的文件規定。他上網查詢,結果查到最近有報道說,《姓名登記條例(初稿)》正在起草並征求意見。該條例規定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等多種字樣不能用。
『公安部門正是根據這個還沒實施的《條例》建立了戶籍管理系統,而這個系統把「C」列為外文,所以這就能解釋此前第一代身份證可以用「趙C」而現在不能的原因了。』趙志榮告訴記者。
庭審焦點之一:『C』到底是不是外文?
當地公安部門把『C』認定為英文,但律師出身的趙志榮卻不認同。他指出,《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規定:『居民身份證使用規范漢文字和符合國家標准的數字符號。』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是由漢字、數字、符號三種元素組成的。『趙』是規范的漢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漢語拼音字母,這也是符合國家標准的數字符號。
庭審焦點之二:《通知》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向月湖分局的批復中,鷹潭市公安局提及到《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有規定,『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填寫……』。對此,趙志榮認為,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也罷,都只是部門文件,況且還只是初稿,連規章都談不上,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卻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乾涉、盜用、假冒』。
律師:公民姓名權應該受到尊重
『因為姓名無法進入戶籍管理系統而不允許使用這是站不住腳的。』國風律師事務所的高正尉律師指出,戶籍管理系統只是機器在操作,機器應該要適應人,而不是人去適應機器。法理上有這麼一條:『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衝突。』既然國家法律賦予了公民姓名權,《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及《通知》的相關規定就值得探討,公民姓名權應該受到尊重。
鷹潭市月湖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乾涉、盜用、假冒。該院還同時認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中姓名由漢字、數字、符號三種元素組成。原告趙C的『趙』是規范漢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漢語拼音字母,也是一種符合國家標准的數字符號。因此,趙C的姓名符合法律規定。趙C姓名在使用22年過程中未給國家、社會及他人造成不利。因此,月湖區法院作出判決,姓名權屬於公民的人身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就可使用。法院責令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許以『趙C』為姓名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並限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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