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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儲戶到銀行取款時,營業員由於一時疏忽多給了1萬元現金,後為這1萬元錢的返還問題,銀行與儲戶對簿公堂。日前,法院根據銀行提供的錄像資料,認定了銀行多付給儲戶錢款的事實,認為儲戶拒絕返還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遂判決被告儲戶返還銀行1萬元。
今年3月21日,市民鄧某到某銀行的一家支行取款。據該支行稱,鄧某首先辦理了『一本通』取款3萬元,營業員給付了每張面值為100元的人民幣兩整把(合計2萬元)和每張面值為50元的人民幣兩整把(合計1萬元)。該筆業務辦理結束後,鄧某又將兩張存單(分別為1.5萬元和1萬元)交付給營業員辦理取款手續。營業員按照程序辦理該兩筆取款時,鄧某發現營業員又取出了面值為100元的整把人民幣,於是要求將剛剛給付的上一筆業務的兩整把每張面值為50元的1萬元人民幣進行兌換。營業員收到鄧某遞交的兩整把每張面值為50元的1萬元人民幣後,在用點鈔機清點的同時,給付了鄧某每張面值為100元的一整把人民幣1萬元,並繼續為被告辦理另外兩筆存單的取款業務。但此時,營業員因鄧某中途換錢事件的乾擾,造成誤認為給鄧某兌換的1萬元沒有支付,因此在辦理剩餘的兩筆取款時應該給付2.5萬元,營業員錯誤地給付了3.5萬元。鄧某辦理完業務離開後,營業員發現了上述錯誤,該支行當即找到鄧某協商退款事宜,但鄧某拒絕歸還。該支行為此提起訴訟,要求鄧某返還人民幣1萬元。
被告鄧某並不認可原告支行所述情況,他辯稱,自己沒有多拿這1萬元錢。經開庭審理及核實證據,河東區法院認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通過原告提交的被告當時取款的錄像,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在支取最後兩張存單共計2.5萬元時,由於原告員工操作失誤多付了被告面值為100元的一整把人民幣即1萬元。現被告辯稱沒有多收1萬元,被告陳述與原告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由於該證據是被告當時取款的視聽資料,其真實再現了當時的情形,因此被告所述不是事實,法院對此不予認定。被告沒有取得該1萬元所有權的權利,其拒絕返還的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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