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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傳統習俗,結婚時,女方要隨帶一些財物嫁入夫家,這些財物就是所謂的嫁妝。那麼,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嫁妝到底是夫妻婚後共同財產還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呢?日前,本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終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其中財產分割對於嫁妝的分配為我們帶來一些啟示。
今年26歲的孫某於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了劉某,經過三年的愛情長跑,2006年9月,二人攜手走進婚姻殿堂。然而,二人婚後因為生活瑣事摩擦不斷,感情受到嚴重影響。於是,孫某向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劉某離婚。關於財產分割,孫某提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財產一人一半。劉某同意離婚,對孫某提出的財產分割意見也無異議。但他向法庭提出,除了29800元的婚後共同存款和在孫某名下的4萬元國債外,其他婚後共同財產他放棄分割。
河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孫某和劉某感情破裂,且二人均同意離婚,符合法律規定准予離婚的要件,法院支持孫某關於離婚的訴訟請求。關於二人均認可的財產分割要求,法院對此也做了調查,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二人婚後所住的房子是劉某婚前購買的,歸劉某所有;房內的其他生活用品,劉某已經當庭提出放棄分割,因此所有生活用品都歸孫某所有;二人婚後的個人用品歸各自所有;二人婚後共同存款共29800元,雙方各得一半,即每人14900元。
對於以上財產分割,孫某和劉某均無異議,但是對於4萬元國債的分配,二人存在分歧。國債是二人婚前共同購買的,現存於孫某名下,其中有2萬元是孫某的母親給孫某的嫁妝,1萬元是結婚前孫某的親友贈送的禮金,另有1萬元是用雙方的共同存款購買的。孫某認為,這是親戚朋友贈送給她的,應該算是婚前贈與;劉某則認為,既然二人已經結婚,那麼送給孫某的,就應該算是送給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作為陪嫁和禮金的3萬元國債,不在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應屬孫某的個人財產;而另外1萬元是用雙方共同存款購買的,應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各得5千元。
對此,辦案法官解釋說,孫某的母親給女兒的嫁妝和其親戚朋友在婚前所贈送的一共3萬元應算是對孫某的贈與。所謂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行為。因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可成立,並即時生效。在此案中,孫某和劉某二人結婚登記後、舉行結婚儀式前,國債已經購置,表示孫某的母親與她之間已達成了贈與,這3萬元的贈與人和受贈人也非常明確,該贈與合同在孫某和劉某共同生活之前就已經成立並生效。因此,無論從法理、情理還是從父母的本意出發,這3萬元國債都應認定是孫某的母親及親朋對孫某的個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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