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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女兒的遺體在太平間內因溫高腐敗,唐先生夫婦將承包該太平間的北京海淀區殯葬服務中心告上法院。近日,認定死者親屬有權對遺體受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市一中院判令海淀區殯葬服務中心賠償唐先生夫婦3萬元。
法院查明,2003年10月,唐先生的女兒因病在回龍觀醫院住院,於同年11月16日去世,其遺體保存在該院太平間。此太平間由北京市海淀區殯葬服務中心承包經營。
2003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1日期間,因唐先生與回龍觀醫院發生糾紛,唐先生女兒的遺體被送至宣武醫院進行病理剖驗。此後,遺體繼續由回龍觀醫院太平間保管。2004年4月22日時,唐先生前去探望女兒,並確認女兒的遺體保存良好。不料,2004年10月,當唐先生夫婦再次探視女兒遺體時,發現女兒遺體已經高度腐敗。
庭審時,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於2004年10月10日自行拍攝的錄像光盤及照片等證據。這些資料顯示,當日其女兒遺體冷藏櫃櫃體溫度計顯示的溫度為6℃,其女兒遺體已因溫高而腐敗。唐先生提出,殯葬服務中心應向自己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5萬餘元。
殯葬服務中心則提出反訴,要求唐先生支付其女兒的遺體保管費16950元。
法院審理後認定,通過唐先生提交的錄像證據可以清楚地得到驗證,死者遺體已經高度腐敗。雖然雙方沒有就遺體保管的效果作出書面約定,但就通常而言,遺體冷藏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腐敗。服務中心也提供證據稱,遺體冷藏櫃的溫度控制范圍應在零下5.3℃至零下4℃。因此,可以認定唐先生夫婦由此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唐先生夫婦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據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海淀殯葬服務中心賠償唐先生夫婦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此外,在2004年4月前,其女兒的遺體得到了妥善保管,唐先生應支付相應的9050元遺體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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