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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宣判了國內最大的一起車貸詐騙案,北京日澤豐成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民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此案有牽連的另一名重要人物,河北灤平縣鑫億通達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中革因伙同霍敏等實施騙貸,近日被北京一中院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
唐中革,北京市人,河北省灤平縣鑫億通達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北京一中院審理認定:2003年6月至9月間,被告人唐中革與北京日澤豐成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民共謀,通過北京日澤豐成公司,以購車為名,隱瞞貸款的實際用途,先後使用46名貸款人個人資料等證明文件與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昌平區支行簽訂汽車消費借款合同,騙取該行發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共計人民幣4400餘萬元,案發後,尚有被騙貸款共計人民幣2400餘萬元未歸還。
今年5月8日,一中院曾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唐中革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予以否認。據唐中革說,他初中上了二年多學,先後開過多家公司,主要做運輸和機械銷售等方面的生意。對於伙同霍民進行貸款詐騙的事,按照唐中革的說法,這種從銀行借錢方式,『全中國、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據霍中革說,他與霍民相識後,霍民還向他借過50萬元,2003年6月,霍民向他介紹業務,這項業務就是提供客戶資料從銀行借款,他手下的業務員(即中間人)共介紹了47名客戶給霍民公司,共貸了4500萬元,他從霍民公司支取了3500萬元,客戶們支取了3100萬元,其他的錢,唐中革說他一分沒拿,除了霍民還他的50萬元以外,其他錢全被中間人王某等人拿走了。當檢察人員問他,分文利益不得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時,霍中革稱他這樣做是『學雷鋒,做好事』。關於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及貸款合同的形成過程,霍中革說他相信客戶,不會有假。據此案的關鍵人物霍民證實,他們采取的騙取貸款方式是事先就商量好的,唐中革主要是以購買挖掘機的名義騙取貸款,對外,霍民稱唐中革是他們公司密雲分公司的經理。對於分文好處沒得到而為霍民奔波,唐中革的解釋是霍民答應給他公司好處,但實際沒給,他被霍民耍了。當被問及對此事的認識時,唐中革回答說:『我也不知道這是什麼性質的事。』
對於唐中革沒有對貸款人說過可以不購車以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唐中革在北京日澤豐成公司沒有任職,其無非法佔有的故意及行為的辯護意見。一中院審理認定,通過庭審質證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貸款合同等書證證實,唐中革受霍民委托,為北京日澤豐成公司與銀行間開展的汽車消費貸款業務提供客戶,並由唐中革負責讓貸款人在貸款合同文件上簽字,再轉交北京日澤豐成公司,唐中革對北京日澤豐成公司與銀行間開展的貸款合作、以及貸款只能用於在汽車經銷商處購車的情況均應明知。在貸款發放後,北京日澤豐成公司、唐中革等中間人均從中扣取高額好處費非法佔有,其應當明知貸款人所獲款項已不足以購買挖掘機,且會造成巨額貸款損失。因此,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於被告人唐中革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他沒有向銀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一中院認為,唐中革向貸款人收取的個人資料雖均為真實證明文件,但因其向銀行隱瞞了貸款的真實用途,故所提供資料具有證明目的的虛假性。對於此項辯解及辯護意見也不予采納。
一中院認為,被告人唐中革伙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銀行隱瞞貸款真實用途,在簽訂、履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過程中,騙取農行昌平支行發放的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審判決。
對於車貸詐騙案頻發,犯罪分子屢屢得手,造成國家巨額財產損失的原因,一中院曾作過調研,他們認為,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銀行過分信賴汽車銷售公司對貸款人資信材料的把關審核和對貸款款項用途的監督,使本該由自己進行的家訪、審核和款項用途監督都流於形式。而銀行人員的失職也要受到法律的懲罰。據悉,去年12月17日,與霍民詐騙案有牽連的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原副主任韓宏輝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昌平支行原個人金融業務部職員佟富軍、吳海濱、王全祥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被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和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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