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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民郭某去自己租賃的房屋拿東西,發現已經有人入住並且正在裝修。郭某一打聽,纔知道自己的房子被人『賣』給了趙某。紅橋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定趙某與他人的購房協議無效,立即騰房。
家住本市紅橋區的郭某到自己承租的企業產房屋取東西時,發現該處住房門窗全部被更換。因為當時屋裡沒人,他便在門上留一便條,詢問是誰強佔房屋,若不聯系,他將起訴。當天,有一姓趙的男子找到郭某,稱房子是他買的。郭某非常震驚,因為這處房產的一切手續都在自己手裡,怎麼會被人賣了呢?郭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某騰房。
庭審中,郭某向紅橋區人民法院提供了訴爭房屋的租賃合同,證明是紅橋區建設開發總公司所有的企業產房屋並由其承租。郭某同時還申請對趙某在北辰區某公寓的一套私產房進行訴訟保全。
被告趙某則辯稱,訴爭房屋是其購買的。購房時,他去看房,發現房頂漏了、門窗壞了,屋內也沒有任何東西。據鄰居說,這房子已經七八年沒有人住了,而且這裡的房屋都沒有手續。在這種情況下,他纔與賣方簽訂協議購買了該訴爭房屋。趙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購房協議,證明自己是以54000元購買的訴爭房屋。
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訴爭房屋系本市紅橋區建設開發總公司所有,1993年以紅橋區河北大街平房改造指揮部的名義分給郭某,後又與郭某簽訂租賃合同。趙某認為訴爭房屋是其購買的,但是除了提供與他人私下訂立的購房協議外並未向法院提供房屋來源的合法手續,趙某依此抗辯,理由不足。因此,被告趙某應立即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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