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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8日公布了《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等五種情形應認定為非法行醫。
其中,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都屬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形。
司法解釋指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或者是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司法解釋於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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