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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決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對施行了16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出臺修改決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擊『申訴難』、『執行難』。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十大變化引人注目。
一是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具體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5項可以申請再審的事由,現在把這5項具體化為13項再加一款,使事項更加具體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申訴。『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一項被明列其中。
二是明確了特殊情形應延長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間。原先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
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對此,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有的再審事由可能兩年後纔發現。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兩年後纔發現某些再審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針對特殊情形作出適當延長申請再審期間的規定。
三是明確了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且規定了再審的審查期間。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實踐當中當事人多頭申訴、反復申訴,規定不明確,這也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復審查,這次明確規定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這樣既可以避免多頭申訴、重復申訴,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夠公平地審理案件。這次修改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
四是完善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原來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了檢察院可以因4種情形而提出抗訴,對於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該再審。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把檢察院可以提請抗訴的4種情形具體劃分為13項,加上另外一款規定。同時明確了人民法院收到檢察院的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
五是增加了『立即執行』的制度。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員在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之日起,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接到執行通知以後,就轉移隱匿財產,執行通知反而給被執行人逃避債務的行為提供了機會。所以這次增加了一款規定,即『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六是增加了財產報告制度。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被執行人有財產,但是故意拖延不執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這次修改決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如果被執行人提供虛假報告或者拒絕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和拘留,保證了執行。
七是加大了執行聯動機制。原來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些促使當事人履行判決裁定的措施,為了促使當事人履行,這次規定了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信系統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同時可以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
八是提高了對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罰款數額。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對個人的罰款為一千元以下,對單位是三萬元以下。現在規定對個人的罰款提高到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九是增加了執行異議制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如果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促使人民法院盡早地督促執行。另外,增加規定了變更執行法院的制度。針對目前執行活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賦予了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對個別地區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確實屬實,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執行,也可以決定由其他法院執行。
十是延長了申請執行的期間。原來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如果雙方是法人的,規定是半年,涉及到個人的,執行期間是一年,執行期間很短。這樣使得被執行人存在僥幸,只要拖過這個期間,財產就不被執行。這次延長了執行期間,在決定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而且申請執行的時效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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