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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通常將『顧客須知』打印在購物小票的背面,而『顧客須知』中許多條款屬於格式條款,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提示。近日,昌平一家商場被消費者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購鞋合同無效。
李女士於2008年4月20日在昌平一鞋城購買黑色女鞋一雙,價值人民幣138元。第二天發現鞋有些大,想退貨。但是鞋城的商品部負責人認為鞋後跟處有磨損,影響二次銷售,並以購物小票背面顧客須知中的第二條:『所售商品7日內,不影響二次銷售,可以退還貨』為由,不予退貨。
而李女士發現在自己購鞋時,銷售人員並未提醒此條款,並且購物小票背面被機打小票粘住,無法看清所謂的『顧客須知』,直到退貨時,纔知道有此限制條件。在與商品部負責人關於退貨事宜的交涉過程中,對方已承認商場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李女士認為,商場作為商家未盡到相應的告知義務,導致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失,其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以及《合同法》第40條之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清醒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李女士請求法院依法判定此合同為無效合同,判令商場返還原告購鞋款人民幣138元整。
昌平法院將擇日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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