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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手機克隆名牌『NOKIA』變成『NOKLA』、小商鋪20元叫賣『GUCCI』包……針對這些俗稱『傍名牌』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今天直言:『該行為對經濟秩序產生較大的危害。』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就『傍名牌』案件的受理和民事責任承擔等問題作出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於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衝突民事糾紛,曹建明今天在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上指出:『考慮到現行商標法設置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救濟程序,且為維護現行的商標全國集中授權制度,對這類糾紛不再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除此之外,對於涉及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衝突的民事糾紛,包括被告實際使用中改變了注冊商標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注冊商標的糾紛,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有工商登記的合法形式,但實體上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既不需要以行政處理為前置條件,也不應當因行政處理而中止訴訟。』曹建明進一步解釋說。
就如何確定民事責任,曹建明解釋說,因使用企業名稱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圍作出限制,如責令停止突出使用字號等。判決停止使用而當事人拒不執行的,要加大強制執行和相應的損害賠償救濟力度。
曹建明還要求,要特別注意依法審理好涉及商標、商號、商業外觀、地理標志、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等特殊標志、網絡域名等知識產權案件,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制止一切非誠信的仿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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