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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著是人類文明的標志,隨著文明程度的提高,衣著的作用也在逐步演化。原始社會衣著的作用僅限於遮羞、保暖。人類歷史進入階級社會,衣服也隨之產生了社會意義,它是區別不同階層,不同社會分工的標志。中國歷史中各個階段,均有不同的官階服飾或工種特有服飾,例如封建社會皇帝、大臣、將軍、兵卒等均有其特殊的衣著,且多以動物圖案作為等級的劃分,即便社會進入現代,這種現象仍然被沿續下來。究其原因,衣著與社會分工相適應是由於個人的社會作用決定的。
每一個人都不能獨立於社會而存在,在社會中都有其自己獨有的社會定位。人的衣著應適合其社會分工特點,例如軍人的衣著應體現軍人保家衛國的精神面貌,並且適合參與大運動量的戰爭和軍事訓練。而對於法官來說,其社會分工體現在通過司法行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穩定,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上,所以法官的衣著應該彰顯個人的穩重、乾練、體現法官的深厚內涵,從而博得當事人的信任和尊重,以便更順暢、更快捷地平息糾紛。
回顧法官衣著的歷史發展,可以看出,衣著體現著法官的社會作用。中國歷史早期的司法權屬於地方的執政官,也就是執法、司法、行政權歸屬一人掌握,這時的『法官』衣著只是體現了其社會地位的高高在上,衣著更多考慮的是對權力的等級表現,這種衣著特點強調社會地位高低,忽略了『法官』特有的社會分工。近代中國的法官,尤其是新中國解放初期的司法權已經由專門的機關掌有,此時法官的衣著,已經完全擺脫封建社會的傳統,改為強調法律威懾力的『大蓋帽』、『肩章』等,這種衣著模式是由新中國的社會特點決定的,因為新的政權剛剛確立,社會關系還有些復雜,敵對行動還比較猖獗,社會需要具有強大威嚴的法律武器,進而打擊犯罪,建立新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的穩定。
進入現代,尤其是近幾年,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革。由於中國社會進入比較穩定時期,社會對司法的需求更多表現在其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秩序,保障社會、個人合法權益的方面,所以此時法官的衣著不再強調對犯罪分子的威懾力,更多的是要樹立法官公正不阿、穩重、乾練的『親民』形象。
從法官衣著的社會發展來看,法官在社會中的地位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作為新時代的法官,我們不僅應該身穿法袍,手拿法槌,威嚴地坐於法庭,更應該在平時的工作、生活中注意樹立自己的良好形象。當然,注意形象並不是要穿名牌、勤打扮,而是要穿得整潔、嚴肅、大方,體現自己的乾練與公正,同時還要表現親民、近民。這就要求法官個人要注重衣著,保持自己良好的精神面貌與修養,加上對個人衛生細節的注意,拋棄虛榮思想,拋棄特權思想,切實將個人形象與自己的特殊職業聯系起來。關於法官品格的樹立,品德學習、業務學習、思想學習當然很重要,但法官的衣著、形象的樹立,也是值得我們注意的重要一環。
也許有的同志會覺得談『衣著與法官形象』顯得有點小題大作,但我想,法官品格的樹立是許多細節培養而形成的,衣著盡管只是生活中的一個小方面,但它可以直接影響著法官的形象。一方面,法官品格除了體現在工作中嚴謹判案、公正判案上,還會表現在法官個人的涵養素質中,這就靠法官的衣著外部形象作為載體。另一方面,法官品格的形成也需要法官個人形象的作用。試想,我們能否稱一個平時不注重自身形象,衣帽不整的法官是有品格的法官,這樣的法官能否得到當事人真心尊敬,得到當事人的信賴,我想是不可能的,形象是內在的體現,法官的良好形象體現著法官的優良品格。
所以說,法官品格樹立,切不能忽略衣著對法官外部形象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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