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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雲林13日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北京簽署了《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協議》。全文如下:
為增進海峽兩岸人民交往,促進海峽兩岸之間的旅游,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等有關兩岸旅游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聯系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宜,雙方分別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海旅會)與臺灣海峽兩岸觀光旅游協會(以下簡稱臺旅會)聯系實施。
(二)本協議的變更等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系。
二、旅游安排
(一)雙方同意赴臺旅游以組團方式實施,采取團進團出形式,團體活動,整團往返。
(二)雙方同意按照穩妥安全、循序漸進原則,視情對組團人數、日均配額、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進行協商調整。具體安排詳見附件一。
三、誠信旅游
雙方應共同監督旅行社誠信經營、誠信服務,禁止『零負團費』等經營行為,倡導品質旅游,共同加強對旅游者的宣導。
四、權益保障
(一)雙方應積極采取措施,簡化出入境手續,提供旅行便利,保護旅游者正當權益及安全。
(二)雙方同意各自建立應急協調處理機制,相互配合,化解風險,及時妥善處理旅游糾紛、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等事宜,並履行告知義務。
五、組團社與接待社
(一)雙方各自規范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游的資質,並以書面方式相互提供組團社、接待社及領隊、導游的名單。
(二)組團社和接待社應簽訂商業合作合同(契約),並各自報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三)組團社和接待社應按市場運作方式,負責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必要的醫療、人身、航空等保險。
(四)組團社和接待社在旅游者正當權益及安全受到威脅和損害時,應主動、及時、有效地妥善處理。
(五)雙方對損害旅游者正當權益的旅行社,應分別予以處理。
(六)雙方應分別指導和監督組團社和接待社保護旅游者正當權益,依合同(契約)承擔旅行安全保障責任。
六、申辦程序
組團社、接待社應分別代辦並相互確認旅游者的通行手續。旅游者持有效證件整團出入。
七、逾期停留
雙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問題建立工作機制,及時通報信息,經核實身份後,視不同情況協助旅游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絕送回或接受。
八、互設機構
雙方同意互設旅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旅游相關事宜,為旅游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務。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盡速協商解決。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六月十三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
一、海峽兩岸旅游具體安排
二、海峽兩岸旅游合作規范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董事長
陳雲林江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