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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青年一會兒自稱是銀行職員,一會又成了房主要賣房,以此連連施騙,先後獲贓款共計38萬元。日前,該女子被本市河北區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8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今年24歲的王某對外謊稱自己是一家銀行的工作人員,父親是銀行行長,她可以預知基金行情,賺取高額利潤。以此謊言,王某在2007年8月9日和8月20日,兩次騙得一名被害人共計37萬元。同年12月21日,王某在本市河北區席廠下坡一家房屋中介內,又謊稱自己是一套公產房屋的承租人,其後以賣房為名騙取一名被害人定金1萬元。後經被害人報案,2008年年初,逃匿的王某被抓獲歸案。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於王某沒有前科劣跡,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但王某沒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重處罰。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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