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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王力男,男,30歲,河北省遷安縣人,原系遼寧省營口市第三紡織廠衛生所醫生。1992年4月2日被逮捕。 1990年4月,營口市第二人民醫院經研究決定,讓本院職工曲亞坤(女)去北京、大連等地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為便於照顧,委托曲亞坤的丈夫、被告人王力男隨同陪護,工資、獎金和醫療費用由第二人民醫院承擔。王力男在陪護其妻去外地治病的過程中,采用給對方好處費等方法,通過有關單位開出大頭小尾發票18張,向營口市第二人民醫院報銷,共計騙得現金27605.82元。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990年4月17日,王力男將其妻送入北京中日友好醫院治病。在陪護期間,王通過該醫院服務公司經理穆某,編造填寫理療費、中藥煎煮費、健身器械費、氣功費,先後開出8張假發票,到營口市第二人民醫院報銷,騙得現金22525.84元。
同月,王力男自己住進北京西城小六部口旅館,通過旅館經理崔某、工作人員李某、收款員尹某和業務員陳某等人,以租用殘疾人車的名義開出假發票5張,向營口市第二人民醫院報銷,騙得現金1661.48元。
1990年10月至11月,王力男在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招待所住宿期間,通過該所服務員餘某、北京西單購物中心的何某等人,以租用殘疾人車的名義,先後開出假發票2張,向營口市第二人民醫院報銷,騙得現金2643.5元。
1991年1月至12月,王力男先後二次去大連某部隊直屬醫院門診部,通過醫師叢某、吳某等人,開出假發票3張,向營口市第二人民醫院報銷,騙得現金775元。
案發後,王力男在檢察機關偵訊期間能主動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現,並將贓款全部退回。
【審判】
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力男利用陪護家屬治病的機會,以開具假發票報銷的方法騙取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鑒於王力男於案發後在檢察機關偵訊期間能主動交代罪行,退回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於1993年4月21日作出判決,以詐騙罪判處王力男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後,王力男沒有提出上訴。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王力男的行為應定什麼罪,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王力男受營口市第二人民醫院的委托陪護其妻到外地治病,是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利用職務之便開具假發票向該醫院報銷,騙取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應定貪污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貪污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本案被告人王力男是營口市第三紡織廠衛生所的醫生,他以開假發票報銷的手段騙取公款的行為與他的本職工作無關。他雖然接受營口市第二人民醫院的委托陪護其妻到外地治病,但他所從事的是服務性的勞務活動,並非管理性質的公務活動,不能把他視為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王力男騙取公款的行為既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就不構成貪污罪。他串通他人編造假發票並向營口市第二人民醫院虛報冒領,騙取數額巨大的公共財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征,其行為應定詐騙罪。
營口市西市區人民法院采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以詐騙罪對被告人王力男定罪判刑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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