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嚴懲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各種犯罪活動。
堅決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堅持特殊時期、特殊案件、特殊辦理的方針,對那些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進行的犯罪行為,要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判,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使災區人民群眾感受到人民法院維護災區穩定和打擊犯罪的決心與力度,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預防其他犯罪的發生。
通知列舉了7類應依法從重處罰的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期間發生的犯罪行為。通知指出,當前,抗震救災工作正處於關鍵時刻,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立足於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為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為奪取抗震救災全面勝利,確保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最高法院通知的解讀:
1、通知的發布非常及時,也極其必要。因為災後重建不僅要體現在物質層面,如重建家園,體現在精神層面,如心理救援,還要體現在制度層面,如對於政府治理、對於法治、對於秩序的重建。
2、通知是政治性或政策性的宣示。因為它沒有創造新的罪名,沒有制造新的刑法規范,只是明確了抗震救災期間犯罪治理的重點,所以符合毛主席『沒有重點就沒有政策』的論斷,得民心,順民意。
3、通知凸顯法治大前提,這是四川大地震與唐山大地震災後重建的明顯不同。唐山大地震後的社會治安形勢一度嚴峻,震後犯罪激增,為震前的2至3倍,主要為偷盜、搶劫、詐騙和強奸;8月份犯罪日均達6.98起,為震前平均水平的5.2倍。其時正在文革後期,司法制度很不健全,那個時期就連檢察院還沒有恢復,唐山大地震後處理治安問題主要依靠的是黨內文件、軍方指示、政府命令等,當時打擊刑事犯罪基本上是一種政治化的處理方式,與目前法制化的治理模式完全不同。
4、如何理解三特:
——特殊時期:(1)刑法中專門有以特殊時間或地點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如340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341條非法狩獵罪中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禁獵區、禁獵期的規定;(2)特殊時期通常可以作為量刑情節,有時是法定的從重情節,如戰時軍人違抗命令的;一般為酌定情節。抗震救災期間犯罪的從嚴處理符合社會相當性的理論。
——特殊案件:以特定款物為例。(1)影響定罪:如刑法273條的挪用特定款物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數額在5000元以上;而382條的貪污罪為特殊主體,如系救災用的特定款物,不滿5000就屬情節嚴重,應該定罪;而非特定款物則數額須在5000以上。(2)影響量刑:刑法384條的挪用公款罪第2款規定,挪用救災等特定款物的,從重處罰。
——特殊辦理:主要體現為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判,同樣法定期限是硬約束,這也是和上個世紀80年代的從重從快後來改為依法從重從快的區別。『兩快』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能夠彰顯司法正義的即時性和有效性。